协会与交警支队的利益交换行贿罪背后的隐秘交易

2025-06-17 3689

【全文总结】

协会与交警支队的利益交换行贿罪背后的隐秘交易 2016年,某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某市道路运输安全协会及被告人朱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协会系2005年成立的社团,主要业务为驾驶员培训及驾驶证年检协助。2007年起,交警支队通过文件要求驾驶员年检必须经协会培训,并将培训业务委托协会。协会要求驾驶员入会并收取会费,同时交警支队给予协会政策和业务支持,协会则向交警支队支付费用。2006年至2009年,交警支队要求协会购买车辆及支付福利物品费用,2010年至2011年支付招待费及报销茶叶款。公诉机关认为,协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交警支队财物,朱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涉及协会与交警支队的长期利益交换,其合法性及责任认定存争议。

【案情简介】

2016年,某市矿区人民检察院以矿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某市道路运输安全协会,被告人朱某对单位行贿罪。

某市道理交通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2005年成立的社团,主要业务是对驾驶员会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帮助驾驶员检验驾驶证。2007年1月11日,2009年6月18日,2010年4月16日,交警支队分别下发2号,97号,15号文件,文件内容主要是要求驾驶员在驾驶证年检时必须进行培训,培训后发给合格证,有合格证才能在交警支队车管所进行年检。此培训业务委托协会组织进行。协会要求驾驶员必须入会培训,协会收取相应的会费,交警支队给予协会相关政策和业务方面的支持,协会给交警支队解决费用。

2006年11月—2009年4月,交警支队让协会购买2辆哈飞中意面包车,9辆长安福特蒙迪欧,1辆本田雅阁,共计1736400元。2010年5月—2011年3月,交警支队将车辆所有人变更为交警支队。

2007年2月—2008年12月,交警支队让协会支付福利物品费用579603.7元;2007年和2008年春节,交警支队给省交警总队购买小杂粮土特产;2008年外省交警部门来我市学习,交警支队购买羊肉作为礼品,协会共支付费用168977.26元。

2010年9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朱某任会长期间,交警支队让协会支付招待费184547元,报销茶叶款10144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为谋求不正当利益,给予某市交警支队以财物,应当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该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代理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协会以及朱某以涉嫌对单位行贿罪提起公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所依据的证据与其结论之间不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在被告人朱某担任协会会长期间(2010年4月—2012年4月)被告单位某市道理交通安全协会及被告人朱某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事实方面:起诉书指控2007年1月11日、2009年6月18日、2010年4月16日,交警支队分别下发2号、97号、15号文件,文件内容主要是要求驾驶员在驾驶证年检时必须进行培训,培训后发给合格证,有合格证的才能在交警支队车管所进行年检。此后培训业务委托给协会组织进行。协会要求驾驶员必须入会后培训,协会收取相应的会费,交警支队给予协会相关政策和业务方面支持,协会给交警支队解决费用。

指控事实为交警队发文(2007年2号、2009年97号、2010年15号)要求驾驶证年检必须培训----培训由协会组织---协会要求入会才培训---协会收取会费----协会给交警支队解决费用。此段逻辑关系为交警队发文要求年检必须培训,而培训又只能由协会组织,协会又只对入会的培训,所以驾驶员为了年检必须参加培训必须入会,协会收会费后给交警支队解决费用。这一指控的与客观事实不符。

1)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的主体是交警支队和协会两家单位,在协会成立至今,交警支队不是只发了这三个文件,而是基本每年都会发布关于安全教育方面的文件。对于驾驶员来讲,可以自由选择去任一家单位去进行培训,而不是只能去协会入会参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