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与责任认定之争农民工获赔13万元背后的法律博弈

2025-06-18 3567

【全文总结】

工伤认定与责任认定之争农民工获赔13万元背后的法律博弈 2019年3月,李某在安徽亳州蒙城县某工地受伤,承建方某公司以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经法院一、二审确认李某与该公司无劳动关系后,李某通过法律援助申请工伤赔偿。律师分析认为,尽管无劳动关系,但公司违法分包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仲裁及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的诉求,裁决公司赔偿16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二审期间经律师调解,公司最终支付13万元赔偿款。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李某在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某工地劳动时发生事故并受伤,遂与承建方某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但该公司以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李某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因该公司将部分木工工程分包给刘某(系个人),刘某雇佣李某在工地上工作,故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确认李某与该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之诉败诉后,李某在蒙城县司法局组织的一次“法援惠民生 助力农民工”宣传活动中,了解到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遂向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其申请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13条第六项规定,遂指派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武培培律师办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待了受援人,在了解基本案情后,承办律师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受援人如果提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虽较容易,但分包人刘某的赔偿能力不如建筑施工单位,且刘某属于失联状态,对日后的诉讼进程及执行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提起工伤赔偿诉讼,受援人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且赔偿金额较高。虽然法院判决李某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李某曾向蒙城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蒙城县人社局已认定为工伤,该公司对认定工伤决定书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工伤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工伤责任的承担并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该公司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刘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赔偿责任。经过分析,受援人接受了承办律师建议,遂提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

庭审中,针对该公司提出的受援人李某系刘某所雇佣,与公司未建立劳动关系,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意见,承办律师发表代理意见:1、尊重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对双方无劳动关系事实予以认可。2、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