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征地纠纷政府工作人员涉嫌勾结侵占土地,法律援助申请陷困境 案件发生于2016年7月25日,地点为海南省海口市。当事人为申请人王某,他反映三江镇政府和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征用、租赁中存在相互勾结、滥用职权、强行侵占土地等违法违纪问题。王某已向法院、检察院反映过此事,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答复认为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1月24日将材料转交海口市美兰区政府信访局办理。目前,王某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调查处理相关人员,但案件尚未得到实质性解决。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在现有信息中未提及。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25日上午,申请人王某向海南省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反映称,三江镇政府工作人员和国土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征用、租赁中存在相互勾结、滥用职权、强行侵占土地等违法违纪问题,要求申请法律援助,调查处理相关人员。
该事情申请人已向法院、检察院反映过,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答复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2010]琼信复字第128号)。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1月24日答复称根据管辖规定,将材料转海口市美兰区政府信访局办理。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王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调查处理在土地征用、租赁中违法违纪的公职人员。但是,按照《海口市法律援助办法》规定,该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根据《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因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请求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七)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八)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九)因高危作业、产品质量造成损害赔偿的;(十)主张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十一)请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十二)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十三)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十四)省、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援助的其他事项。”而王某要求调查处理违法违纪的公职人员,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