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疑云杰德公司能否成为佛光公司隐匿股东?

2025-06-17 2971

【全文总结】

投资疑云杰德公司能否成为佛光公司隐匿股东? 2004年7月,杰德公司向神火公司投资600万美元,约定成立新铝电公司,但神火公司要求汇入临时验资账户。2005年后,神火公司未再汇报进展,后成立佛光公司,杰德公司认为佛光公司即为原协议中的新铝电公司,应获得10%股权及投资款返还。神火公司则称原协议仅具意向性,未形成法律约束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杰德公司诉求确认股东身份及返还投资款。

【案情简介】

2004年7月1日,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火公司”)、金属贸易公司、恒华神火国际有限公司以及杰德金属公司(以下简称“杰德公司”)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概要》,就杰德公司投资神火集团新铝电项目达成协议,约定成立一新公司(称新铝电公司),拥有并控制该新铝电项目的所有资产(包括年产14万吨电解铝的生产线、2台135MWh发电机组、碳素厂和所有相关设备、厂房、设施及其他资产),杰德公司投资600万美元以持有10%的新铝电公司的股份。同日,神火公司要求杰德公司根据投资协议将600万美元投资款汇入其指定帐户,称该帐户系其为新铝电公司特别设立的临时验资帐户。2004年7月7日,杰德公司的子公司杰德英国有限公司将600万美元汇入了该指定帐户。之后,神火公司书面确认收到了上述款项,并确认该款项将作为原告投资新铝电公司的投资款,相当于新铝电公司10%的注册资本。2005年7月12日,神火公司向杰德公司函告上述投资进展,称新铝电项目的第一阶段已经完成并开始生产,第二阶段尚未完成,而新铝电公司的设立工作也正在进行中。此后,神火公司再未向杰德公司报告有关新铝电公司的进展情况。

神火公司与商丘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投公司”)于2006年6月5日共同投资成立了商丘市神火佛光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光公司”),注册资本4.9亿元人民币,神火公司以其年产14万吨电解铝的生产线、1台135MWh发电机组、1台60MWh发电机组及其相关资产投入到佛光公司,占佛光公司50.5%的股份。杰德公司发现佛光公司后,认为神火公司故意对其隐瞒了新铝电公司已经由神火公司与其他公司注册成立的事实,佛光公司就是杰德公司所投资的新铝电公司。然后杰德公司根据协议,认为自己对新铝电公司认缴出资600万美元并已实际缴纳了出资,而且所缴纳的出资也都实际用于了新铝电公司的建设,作为投资人,已经获得了该公司的股东资格,依法拥有该公司的股权。因此,杰德公司有权要求佛光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出资额及公司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变更登记,神火公司应予以协助。

但神火公司认为:首先,《协议概要》并未就投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系双方以《协议概要》形式发出相互投资的要约邀请,并非“中外合资经营协议”或“合同”,不具备“中外合资经营合同”成立的要件和必备条款,仅具意向性质,对当事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神火公司就此事曾于2004年10月向商丘市商务局申请成立中外合资企业,但商丘市商务局审查后认为双方未正式签署合资合同和章程,《协议概要》不能代表合资合同书,且权利义务不明确,不符合设立合资企业的条件,故神火公司撤回了设立申请。

此后,神火公司再未与原告就“新铝电项目”、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事宜进行过任何协商,或达成任何明确的合资协议或合同、章程。

原告将被告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是:(1)确认原告是被告佛光公司的股东,并拥有佛光公司10%的股权;判令被告不得转让上述争议的股权,并判令被告佛光公司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原告名称及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以及申请变更公司登记,被告神火公司予以协助;(2)判令被告返还投资款49,660,800元人民币及其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暂时计算至2006年9月30日为6,370,115元人民币);(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代理意见】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