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罪连连 罪犯朱某某如何逃脱法律的制裁

2025-06-18 3167

【全文总结】

漏罪连连 罪犯朱某某如何逃脱法律的制裁 罪犯朱某某因抢劫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后因发现漏罪被重庆市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五年七个月、四年五个月,与前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朱某某需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现金2200元、手机二部、戒指一枚及500元。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朱某某,男,1995年9月28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中专文化。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7年11月20日送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因发现该犯有漏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认定朱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发现该犯还有漏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认定朱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共同退赔赃款赃物(涉及现金2200元,手机二部、戒指一枚);因该犯还有漏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认定朱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32年2月2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2月1日,朱某某向监区递交提请减刑申请,所在监区对其改造事实及日常行为表现进行审核:罪犯朱某某自入监以来已服刑二年二个月十一日,2018年7月记表扬一次,2019年1月记表扬一次,2019年7月记表扬一次,2020年1月记表扬一次,共计获监狱表扬四次,无证据材料证明已履行财产性判项。

2020年2月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南川监狱四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朱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认为:服刑人员朱某某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各科考试均合格,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共计获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达到减刑的法定条件,但办理减刑案件时应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本案中,罪犯朱某某四次均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及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漏罪加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二个月,且无证据材料证明已履行财产性判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7年1月1日施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罪犯朱某某具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因抢劫犯罪判处十年以上的从严减刑情形,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朱某某提请在七个月减刑幅度内从严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