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伤人欲焚尸 鉴定精神状态引争议

2025-06-18 7446

【全文总结】

持刀伤人欲焚尸 鉴定精神状态引争议 2019年4月8日,刘某某在室内持刀将王某某砍伤并试图焚烧其身体。目前案件正在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以确定刘某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案件细节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及后续司法鉴定流程,但具体责任认定、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尚未明确,双方是否认可鉴定结果也待定。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8日,刘某某(男)在室内持刀将王某某(女)砍伤,并欲进行焚烧。为查明刘某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现由某司法鉴定所对刘某某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一、精神检查

检验方法:采用《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被鉴定人刘某某意识清楚,定向力可,衣着整洁,接触检查能合作,注意力集中,能理解问话,回答问题语句简单,思维联想可。能讲述自己一般情况及生活经历,对于案发经过能回忆,称砍伤王某某是因为“我嫌弃她,她知不道干活,家里地脏了,她也不知道扫扫,她在家整天跑出去玩。”问:“王某某有病这么久了,为什么现在嫌弃她?”答:“因为一块钱,她不给我钱买薯片,我想拿棍子,她打我背上了,然后我拿过来了,然后我打的她。”知道自己犯法了,“杀人犯,杀人罪。”检查中未发现明显错、幻觉及感知综合障碍,未检出妄想,记忆力、计算力、理解力、判断力及一般社会常识均稍差。问:“庙里最大的官是谁?”答:“管做饭的。”问:“不是老和尚吗?”答:“主持。”问:“中国首都在哪?”(发呆,不能作答)。问:“北京是干啥的?”答:“北京是天安门。”词汇量贫乏,对常用词语不能表述其含义。检查中情感反应平淡,谈到妈妈被其砍伤无情绪波动,交谈过程中情绪稳定,情感反应与其内心体验一致。意志活动一般,对故意杀人行为的性质、意义及后果认识不充分。问:“当时后悔了没有?”答:“后悔了。”问:“后悔了为啥还把她朝坑里埋?”答:“也没咋后悔。”知道自己脑子笨,上学学不会,自知力存在。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躯体及神经系统检查

神志清楚,发育营养正常,自动体位,体检基本合作,颅无畸形,心肺无异常,四肢活动无明显受限,神经系统初步检查无阳性体征。

3、辅助检查

⑴头颅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⑵特殊脑电图:边缘状态。⑶瑞文标准推理测验:智力百分等级为3%,智商数为66,提示智力缺陷。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评定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村委会及邻居反映被鉴定人刘某某精神不正常,喜怒无常,行为幼稚。父亲反映被鉴定人刘某某从小就不精,好拿人家东西,智力不正常,上了五个一年级,平时说话前言不搭后语,精神和正常人不一样。管教民警及同监室人员反映被鉴定人刘某某行为异于常人。现场查:被鉴定人刘某某意识清楚,回答问题语句简单,思维联想可,能讲述自己一般情况及生活经历,对于案发经过能回忆。检查中未发现明显错、幻觉及感知综合障碍,未检出妄想,记忆力、计算力、理解力、判断力及一般社会常识均稍差,词汇量贫乏,对常用词语不能表述其含义。检查中情感反应平淡,谈到王某某被其砍伤无情绪波动,意志活动一般,对故意杀人行为的性质、意义及后果认识不充分,自知力存在。头颅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瑞文标准推理测验提示智力缺陷。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刘某某存在精神异常表现,主要表现为智力较正常人差,喜怒无常,行为幼稚。现场查:被鉴定人刘某某意识清楚,记忆力、计算力、理解力、判断力及一般社会常识均稍差,词汇量贫乏,情感反应淡漠,自知力存在。瑞文标准推理测验提示:智力缺陷。故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刘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评定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

被鉴定人刘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意识清楚,无预谋,系临时起意,作案后无后悔表现,情感淡漠,对其故意杀人行为的性质、意义及后果认识不充分。《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总分34分。被鉴定人刘某某对其故意杀人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稍有削弱,故被鉴定人刘某某在本案中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刘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2、被鉴定人刘某某在本案中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