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背后故意杀人犯的悔改与争议

2025-06-18 7940

【全文总结】

减刑背后故意杀人犯的悔改与争议 案件发生于2013年8月13日,当事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2014年4月17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2014年5月13日,王某某被送往新疆女子监狱服刑。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9月8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案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当事人信息、判决与减刑情况,但未提及具体事故经过、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

【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某,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2013年8月1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2014年4月17日因故意杀人罪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2014年5月13日送往新疆女子监狱服刑,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8日经新疆维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2016年12月,新疆女子监狱对服刑人员开展例行体检时发现服刑人员王某某身体腹部有明显包块,经监狱医院诊治,由于无法确定具体性状,监狱医院及时建议监区和刑罚执行科送社会医院进一步进行诊断和治疗。二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提出对服刑人员王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且开具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检查诊断委托书》。2017年12月15日,服刑人员王某某被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人民医院进行诊断,入院后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疾病资料诊断服刑人员王某某为:双侧卵巢恶性肿瘤,建议行全子宫切除术。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2月22日,新疆女子监狱二监区依照《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全体民警会议。会议研究认为服刑人员王某某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态度端正。该犯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其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具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愿意承担担保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能够与被保人王某某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提供居住和生活、治疗保证。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服刑人员王某某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经审核,监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定,二监区服刑人员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事实,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材料真实可靠,并且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核实服刑人员王某某拟居住地以及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新疆女子监狱委托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司法局经调查后出具了服刑人员王某某在辖区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新疆女子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集体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服刑人员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新疆女子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新疆女子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批。新疆女子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王某某的病情诊断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犯的病情诊断、病情材料及规范性治疗情况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2018年7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经刑罚执行处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医学专家介绍病情后,评审专家逐一发表意见,一致认为服刑人员王某某的刑期执行、服刑期间的表现、疾病、监狱办理案件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且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新疆女子监狱征求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均已复函同意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1款及《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的规定,批准服刑人员王某某于2018年7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新疆女子监狱收到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8年7月3日将服刑人员王某某押解至其居住地,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司法局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