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再犯新罪是何操作 交通肇事者周某某引争议

2025-06-18 8185

【全文总结】

缓刑期内再犯新罪是何操作 交通肇事者周某某引争议 案件当事人周某某,男,1965年出生,户籍和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海安市。2020年6月,周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至2022年6月15日。2020年6月18日,周某某到海安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目前案件未提供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详细经过、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等具体信息。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周某某,男,1965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海安市。2020年6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5日。2020年6月18日,周某某到海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报到,由海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和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