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路段未设警示标志 摩托车司机摔倒谁之过

2025-06-18 6949

【全文总结】

施工路段未设警示标志 摩托车司机摔倒谁之过 事故发生于2021年11月某日,地点为洛阳市涧西区某街道施工路段。石某驾驶摩托车途经时,因施工单位某市政集团未设置警示标志且未对路边施工材料设置安全防护,导致被钢板绊倒受伤,车辆受损。石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石某要求某市政集团赔偿10万元,但遭拒绝。某市政集团认为事故是石某车速过快、避让不及所致,责任应由石某自行承担。双方协商未果后,石某于2022年1月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责任认定、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尚未明确,双方认可情况也未提及。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某日,洛阳市涧西区某街道居民石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涧西区某施工路段时,因施工单位某市政集团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且未对堆放在路边的施工材料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导致石某被堆放在道路边用于施工的钢板绊倒,造成石某受伤及车辆受损。随后,石某被送至某医院住院治疗。

出院后,石某找到某市政集团,要求某市政集团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某市政集团拒绝了石某提出的赔偿要求,认为石某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系因车速过快、避让不及等不当操作造成摔倒受伤,完全是其自身原因导致,其摔伤后果应自行承担,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22年1月某日,石某前往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申请后,当即联系某市政集团负责人刘某征求调解意愿,刘某表示同意调解后,调解员与双方约定到调委会进行调解。2022年1月某日,石某与刘某到达调解室。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确认了双方彼此身份。调解员认真查看双方提供的证据后,让双方当事人陈述各自意见。

石某称,某市政集团在施工中未尽安全防护和安全提醒义务,又在公共道路上堆放施工材料,导致其摔伤及车辆损坏,要求某市政集团赔偿其全部医疗费和车辆维修费。刘某不同意石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并表示事故发生在白天,视线良好,石某在能看清路况的情况下跌倒,其自身存在过错。同时,刘某还称,通过事发路段监控视频显示,石某在经过该施工路段时车速过快,避让不及造成其本人受伤,应由石某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为避免矛盾激化,调解员决定先分开各方,择日再行调解。

经过对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诉求的归纳整理,调解员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责任划分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为做到依法调解,调解员邀请了对该类案件情况较为了解的律师,根据案情和现场调查情况进行了分析。律师建议称,某市政集团在公共道路施工过程中,既未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也未对堆放在道路边的施工材料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致使石某经过施工路段时受伤,参照类案司法判例,某市政集团一般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石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车速过快导致未能及时刹车造成受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

两日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第二轮调解,并请来律师从旁协助。调解员首先给双方当事人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调解员指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施工人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某市政集团未对堆放在公共道路上的施工材料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造成石某受伤,故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调解员同时将律师的专业意见和责任承担比例的建议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解释,某市政集团表示,自己存在过错,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石某也表示,自己行驶过程中的确存在速度过快问题,愿意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

经过调解员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同调解员和律师建议的责任承担比例,均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随后,调解员根据石某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修理费等费用票据计算了赔偿数额,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于调解现场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某市政集团赔偿石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修理费等各项费用25236.5元;

2.某市政集团立即消除施工地的安全隐患,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3.此纠纷为一次性调解,双方今后就此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2月某日,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双方当事人,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部分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易忽视安全问题,继而引发事故。对于此类市政工程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既要快速处置,又要依法依理,使当事人心服口服。本案中,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向双方当事人讲解各项法律法规,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依法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