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收购纠纷果农的绝望与商人的坚持谁之过 案件发生于2021年11月某日,地点在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当事人为果农朱某某和柚子收购商王某某,中间代办人为曾某某。事故经过是王某某在验收时拒绝收购成色不好的蜜柚,导致朱某某剩余的柚果面临无法出售的困境,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未在提供的信息中体现。
【案情简介】
收购商王某某委托中间代办人曾某某,约定收购果农朱某某种植的红肉蜜柚。收购商王某某现场验收时,认为部分蜜柚外观成色不好,拒绝收购成色不好的柚果,但此时果农朱某某整片柚果已大部分采摘完毕,若王某某不收购则剩余柚果将面临无法出售的困境,双方因此产生矛盾纠纷。
2021年11月某日,果农朱某某及柚子收购商王某某等人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接待了双方当事人,并安抚双方情绪,分别向当事人了解情况。
收购商王某某诉称,自己在收购蜜柚时,是通过当地中间代办人曾某某代为收购朱某某的蜜柚,并向曾某某说明过收购的大概标准。在柚果装车时,王某某因发现朱某某一部分蜜柚外观成色不好,便与朱某某协商如何解决这一部分成色不好的蜜柚,但双方没有达成共识,因此,王某某拒收朱某某已采摘的全部柚果。
果农朱某某认为,中间代办人曾某某已实地到柚园查看,并与收购商通了电话,讲明柚子成色基本情况及购买价格、采摘具体时间等,且已支付定金2000元,这说明王某某已认可收购朱某某的柚子,现收购商拒绝收购违约在先,导致采摘工人工钱等损失。现朱某某要求王某某履约,按约定价格每斤0.8元收购全部柚子。
收购商王某某则辩解,是蜜柚的外观成色不符合原先其与代办人曾某某所要求标准,自己才会拒绝收购,且自己也需要承担车辆运费400元及误工等损失,如果这一部分外观成色不好的柚子不处理掉,就无法收购,故拒绝履约。
大家各持己见,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见此情景,调解员让当事人先平复心情,同时迅速理清纠纷原因及化解思路。调解员指出,王某某委托曾某某代为收购蜜柚,曾某某了解收购的大概标准,且其后续到柚园查看柚子成色、谈收购价格和采摘时间等行为已经构成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曾某某到柚园后,通过电话形式向收购商王某某报告了柚果考察情况,王某某通过电话与朱某某商定了每斤0.8元的收购价格和采摘时间,曾某某随后向朱某某支付定金2000元。朱某某依此认为其与王某某达成了口头的柚果收购合同于法有据。双方合同成立后,朱某某聘请采摘工人对曾某某认可的柚园进行柚果采摘,并完成了交付,属于依约履行合同。
对于王某某提出的质量差异,调解员指出,整片的套袋柚子不可能每一个都拆开看,一般收购有套袋的柚子的习惯就是随机抽取几粒验货,外观成色得到认可就推断整片柚子符合要求,这也是收购套袋柚子对外观成色判定的行业规矩。若确如王某某所说,朱某某交付的部分柚子成色没有达到要求,也属于收购方应承担的风险,并非朱某某违约。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指出,如王某某对朱某某交付的部分柚果成色不满意,应首先明确委托代理人曾某某是否有责任,而不能仅要求朱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调解员建议,若出现较多柚子外观成色有出入,本着交易稳定的原则,双方也应协商对外观确实较差的柚子做降价处理,而不能因部分柚子的外观成色不符合预想情况就直接拒绝收购。随后,王某某表示可以履约,但对那一部分外观成色较差的柚子希望能降价收购。
调解员转而做果农朱某某的思想工作,让朱某某也换位思考柚商的利润及市场行情。调解员指出,外观较差的柚子差不多有2000斤,也达到了一定数量,如果按约定价格收购,投入市场后王某某损失也较大,应本着未来双方还有合作机会的原则尽可能促成此次合作。同时调解员也指出,朱某某与果商王某某通电话时,对收购标准、外观成色没有进一步明确,其自身应负一定责任,而且中间代办人曾某某既是同村,也是好意帮忙牵线搭桥。看在曾某某的面子上,朱某某或可考虑就这一部分外观较差的柚子降价,使合同能够得到顺利履行。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说,朱某某同意对这一部分外观较差的柚子降价处理。
基于果商王某某和果农朱某某同意各退一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调解员提出了解决方案,对这一部分成色较差的2000多斤柚子按每斤0.7元计价,未采摘的那一小部分蜜柚如有外观成色较差的也按此价格计算。同时,因代办人曾某某没有尽到多方位查看柚子成色的义务,而承担王某某一部分运输成色较差的柚子的运费。至此,王某某、朱某某及代办人曾某某一致同意调解员的解决方案。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王某某继续履行合同;
2.对朱某某的蜜柚采用分级计价。符合外观成色要求的30000斤红肉蜜柚按每斤0.8元收购,计24000元;成色较差的2000斤柚果按每斤0.7元收购,计1400元;两项合计25400元,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时即时支付;
3.曾某甲、王某某各自承担运输成色较差柚子一半运费200元。
经过回访,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果贱伤农,一年一收成,若农民辛苦付出换来的是血本无归,这无疑将对农民生活造成巨大负担。本案中,调解员本着领会、落实好中央“三农”文件精神,帮助农民解决好生产销售农产品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在肯定柚果收购合同有效性的基础上,运用情、理、法多种调解方式,做好三方思想工作,通过变更合同相关内容,使合同能够顺利履行,不仅使果农朱某某损失最大限度的降低,而且减少了果商王某某经营成本,促使了农产品异地流通,同时也教育了代办人曾某甲受人所托、尽人所责,达到了案结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