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鉴定引发的民事行为能力争议周某某的独立生活能否得到保障

2025-06-16 5952

【全文总结】

精神鉴定引发的民事行为能力争议周某某的独立生活能否得到保障 事故发生时间2016年10月 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被鉴定人周某某(女性,1978年生,精神残疾)、申请人周某某的母亲李某某 事故经过周某某的母亲李某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周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所进行鉴定 责任认定法院根据鉴定结果评定周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 赔偿金额无直接赔偿金额,涉及民事行为能力宣告 支付方式无直接支付方式,涉及法律程序 双方认可情况案件仍在法律程序中,双方未达成最终认可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周某某,女性,山东省人,1978年3月生,未婚,大学文化,无业,居住地:上海市静安区X路X弄X号X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身份证号370202197803XXXXXX。

据卷宗材料提供:2016年10月,被鉴定人周某某的母亲李某某向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因被鉴定人患有精神病,有精神残疾证,要求宣告其无民事行为能力。该法院为慎重起见,委托本鉴定所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评定其目前的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过程】

(一)调查摘录

1.据卷宗资料反映:被鉴定被鉴定人周某某现年38岁,性格内向,年轻时身体健康。被鉴定人为独生女,其父母早年离异,父亲2010年去世。被鉴定人持有残疾人证,为精神残疾二级,2016年9月8日由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

2.据被鉴定人母亲李某某反映:周某某年轻时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无相关家族史。性格内向,未婚。2012年发现作品被剽窃后,逐渐想不开、情绪低落、慢慢不与人说话。2013年特别厉害,房屋乱得一塌糊涂。说话语无伦次、作品乱七八糟。晚上不睡,每天抽烟4-5包,经常打人。2016年6月8日因在上海生活时扰乱邻居,邻居拨打“110”报警强制住院迄今。目前神志不清,失语,幻想,无法与人沟通,记忆力丧失,生活不能自理,仍住院中。母亲要求担任其监护人,监管其财产。[摘自2016年10月18日法院对李某某的询问笔录]

3.据被鉴定人青岛居住地2位邻居反映:周某某年轻时身体健康,很好的姑娘。以前有礼貌,性格挺好。患病后,楼长滕某给她家送垃圾袋,敲门不开,她谁也不见,不说话。2014年后看见她不是很精神,见人不打招呼,不说话,举止怪异,思想情绪低落。一年比一年厉害。[摘自2016年10月18日法院对滕某、马某某的询问笔录]

4.据被鉴定人上海的居住地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8月12日出具的文件记录:社区26号楼的周某某,时常表现行动怪异,去年暴力对待父母,曾经“110”报警。自去年冬天脱序行为频繁出现,如晚上不睡觉,喃喃自语,蹲在车子旁边,早上车主取车时被吓一跳。躲在走廊暗处,有人出来、她也出来,把邻居吓一跳。神志不清,经常忘记带房门钥匙,有一次身上又没钱,物业知晓后帮她叫了锁匠、代付了开锁费,开门进屋,个人卫生很差,衣服脏,头发乱,精神状态严重有问题。6月8日这天,又忘记带钥匙,到A室把人吓得找物业,又跑到4号邻居家洗澡,把(邻居)家里的老人吓哭,家人报警。警察来后,劝她去医院,她自称没病,身边没有人照顾,据说老人来照顾她被她骂,撵走,严重影响其他业主生活,自己没法控制自己。物业联系居委、警方,共同联合把其强制送医治疗。

5.摘自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7008XX):被鉴定人因“失眠、烦躁、情绪差反复1年,加重伴伤人行为2周”2014年10月22日-10月31日住该院。入院时思维松弛,自我感觉差,自我评价低,情绪稳定性差,哭泣,伴焦虑,诊断“复发性抑郁障碍,目前为伴精神病症状的重度发作”,出院情况:好转,有部分自知力。带药利培酮口崩片2mg,舍曲林50mg每日。

6.据台湾省台北某某联合医院某院区《初诊病历表》(病历号41561124)病史记录:民国104年(2015年)1月30日就诊,母亲带其就诊,其拒绝并离开。母亲反映其有攻击行为,还有曾向母亲告别。诊断:29X.40 Acute schizophrenic episode,unspecified。诉10月底大陆住院,病情好转并自行停药。[Mental Status Examination]:[Attitute]:fearful,defensive;[Mood,Affect]:ambivalance; [Thought]: thought blocking? Persecutory idea. [Prception]:susp.hallucination。[Tentative Diagnosis]:Acute psychotic disorder, favor schizophrenia。精神科处方:强制就医;药物Risperdal口服液1ml口服,等等。同年2月13日、2月17日、3月6日、3月11日复诊,诊治继前,药物继续加量到Risperdal Tab.2mg口服。

7.摘录上海市某某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病史记录(门诊号:493X,住院号36XX):被鉴定人周某某于2016年6月8日首次住院,2012年因受刺激,多年几乎未外出工作,靠母亲每月汇款维持生计,平时少出门。2015年7月从上海回青岛后,莫名其妙打母亲,晚上不睡,自语、不断吸烟在家踱步,有时抱怨家人、说有人晚上不让其睡觉,当时曾在青岛当地医院短暂住院,仅住院六天,具体不详,之后未再就诊。仍有自语,在家寡言,11月随母赴台湾生活,外出乱走、难以交流,曾在当地门诊。2016年3月独自回青岛,表现警觉,不让舅舅、舅妈碰其东西,猜疑被害,之后又独自回上海,家人与其失去联系。6月7日晚在上海居住地邻居发现其举止紊乱,出门丢垃圾被锁门外,大声敲门、走廊内随地便溺,后去物业请求开锁,前言不搭后语,要参加选举,邻居已报警。6月8日上午,又敲邻居门要冲进去洗澡,邻居再次报警,民警处置时发现其坐在走道内,自语,情绪激动,讲话时前言不搭后语,疑其精神病而送至住院。检查发现蓬头垢发,接触不合作,注意力不能集中,数问一答,有时走神不语,有明显幻听,常对着窗外独自应答,自语不停,有猜疑,可能存在被害妄想,情感不协调,自知力无。诊断“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目前仍住院治疗中。醒志入院后最高剂量为4mg/日,目前减量为3mg/日。

(二)检查所见

1.检查方法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 0104001-2011。

2.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仪态整,自行步入检查室。接触合作,应答切题,有时情绪易激动。能陈述个人生活经历,自述:“某某戏剧学院戏文系毕业,创作编剧都做过,与专业有关无关的工作也都做过,后来就停下来了,也就1-2年。”询及多年来未工作的情况,陈述不清。自述在上海有自购房屋,母亲在青岛,大部分时间自己一个人住。就此次住院时的一些异常举止询问,均予以否认,自称:“6月8日那天早上出门扔垃圾,门被风吹得关起来了……我去找开锁,挺着急的,不知道什么原因进来(医院)了。”指出邻居反映其平时少语、家里很乱、蓬头垢发,反而解释邻居都是租客、平时接触少不了解自己,家庭个人卫生差是因为“房间自己住,该怎么来就怎么来。”否认有吸毒经历。问为何当日冲动、举止怪异、无故入邻居家洗澡、如厕,入院后对窗外自语,均予以否认,解释:“那天是讲好了,我就在那儿等锁匠开门,我说能不能借卫生间用一下……可能听错了。……大概是我态度问题,表现得太着急……”再询及几次多地住院、就医情况时,否认病史中的异常表现,反复强调:“那时候都是她(指母亲)说我这样,让我到医院看看,后来我跟医生沟通过,没问题的。”“我也想知道,她为什么认为我精神有问题,打电话找警察,就不让我出去。弄得我很压抑。……(情绪激动)她经常去跟人说孩子去精神病院,是不是她有种不安全感,我想摘帽子,我也接触很多心理学方面的书。”向其指出医生诊治无需受母亲干扰,且此次上海入院时母亲根本不在,如何干扰,仍较激动,反复上述陈词,并称:“暗示挺吓人。”再问住院多月,是否对目前住院有过思考,称:“现在吃醒志(利培酮)3片每天,一开始昏昏沉沉,慢慢好点。”“我觉得这里很恐怖。我不认为有病需要住院。问医生(住院的事),医生说别管,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住院。不需要吃药,吃了后会有些不太清醒。”对生活来源安排也无所谓,自称收入不多,捉襟见肘,有时母亲会代付。问如果出院生活大概如何安排,自称会投资,找过工作,都被母亲阻扰干预,但讲不清具体的工作内容及安排。目前接触交谈中,情绪仍欠稳易激,情感反应欠协调,思维连贯,明确的幻觉妄想未引出,意志要求减退,自知力缺乏。

【分析说明】

1.据卷宗提供材料,结合本次鉴定精神检查分析:被鉴定人现年38岁,大学文化,现无业。被鉴定人无婚史,为家中独生女,父母早年离异(父已病逝)。调查了解,被鉴定人2012年因工作挫折而逐渐出现精神异常,情绪低落、沉默寡言、孤僻闭门不出,生活疏懒,2013年起明显,说话语无伦次、作品乱七八糟,晚上不睡,脾气易激,打家人;2014年10月、2015年1月在青岛、台湾生活期间,家人发现其明显异常,曾在两地精神专科就诊,但被鉴定人断续接受治疗,孤僻、排斥家人,猜疑心重,躲避与母亲共同生活,独自离台回青岛、上海生活;2016年在沪短短的几个月生活期间,居住地的物业、邻居就发现其有明显的精神紊乱,如表现蓬头垢发,言语凌乱,无故自言自语,举止怪异、莫名地激动、骚扰邻居等状况,故6月8日由警方联系后送至上海市某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迄今。在2014-2016年的三个阶段的就医病史中,先后3次诊断分别为“复发性抑郁障碍,伴有精神病症状的重度发作”、“急性精神病性障碍,精神分裂症倾向”、“精神分裂症”。虽然诊断名称不同,但从被鉴定人既往病史所记录的具体的精神症状特点及演变,结合本次鉴定精神检查所见,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总病程迄今有4年,逐渐起病;以不协调的言语举止等精神活动的怪异紊乱为主要临床相,除了生活疏懒、人际交往的退缩之外,常有无故冲动、猜疑、自语等现象,多次就医时的精神检查均发现有明显的猜疑被害观念、幻听、思维结构松散、自语、情感的不协调等特征性的精神病性症状群;迄今迁延反复,无明显自愈或缓解期;其精神紊乱已对社交、生活、职业、家庭等社会功能造成明显影响,甚至会对他人造成困扰;即使目前阶段住院已经过系统诊治,服用治疗剂量的抗精神病药物(利培酮4mg/日-3mg/日),原来紊乱症状有所改善,但仍残留有情感不协调、易激,否认病态经历,拒绝治疗,意志减退,缺乏疾病自知力等症状;且病史及检查中,亦未发现有抑郁或躁狂等情感障碍的基本临床表现;进一步询问,被鉴定人既往也无使用毒品经历。因此,根据上述临床表现特点、病程演变等,对照《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精神与行为障碍(ICD-10)》,被鉴定人符合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的诊断,目前仍处于患病期。

2.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经鉴定,被鉴定人周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仍在住院诊治阶段,原来入院时的较为严重的言行紊乱状态有所改善,思维、情绪的异常有些平复,但仍残留部分的精神症状。因此,被鉴定人目前受疾病影响,对自身所涉的民事事务的辨认和自我意愿的表达能力会显得局限偏颇、有所损害,但尚未达到完全丧失的程度,故评定其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意见】

1.鉴定诊断: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目前仍处于患病期。

2.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周某某受疾病影响,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