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清宫手术意外致子宫穿孔 患者索赔引纠纷 2018年6月11日下午,19岁孕妇秦某某因蜕膜残留于三亚某医院行清宫术,术中突发子宫穿孔和大网膜嵌顿,紧急转为开腹手术。术后患者恢复良好出院,但家属认为清宫操作失误致子宫穿孔,要求赔偿。医调委介入调解,患方同意封存病历待进一步协商。
【案情简介】
患者秦某某,19岁,于2018年6月11日下午15时因孕18 周胎儿唇腭裂畸形引产后13天,在三亚市某医院门诊复查妇科超声提示:宫腔占位约23x14mm,考虑蜕膜残留。医方与患方沟通签字后,于当天下午行清宫术,术中具体情况:术前查体子宫后位,稍大,质软。常规消毒铺无菌巾单,窥器打开阴道,见宫颈光滑、宫口紧,再次消毒阴道及宫颈,钳夹宫颈前唇,探宫腔深8cm,扩宫棒4号至7号扩张宫颈,宫口松,小卵圆钳钳夹宫腔占位,牵拉困难,立即停止操作,急查床旁超声提示:子宫前壁峡部可见强回声团,不除外大网膜嵌顿。考虑子宫穿孔可能。立即予心电监护,建立静脉通道并请示副主任医师,仔细查看病人后,考虑子宫穿孔并大网膜嵌顿的可能性大,继续嵌顿不除外有大网膜坏死或活动性出血,应收入院急诊行开腹探查术。与患方交代病情后,表示同意住院手术治疗,抽血完善相关化验检查,同时办理住院手续。
入院后医方再次与患方沟通,并告知其术中、术后等相关风险,患方表示已知情了解,同意行经腹子宫修补术;于下午16:30送手术室在腰硬联合阻滞下行经腹子宫修补 清宫术,术中具体情况:术中见腹腔少量积血,子宫后位稍大质软,子宫前壁下段见一破口长lcm,可见大网膜嵌顿其中,探查子宫侧壁后壁、双侧附件及肠管均未见异常,结扎大网膜缝合子宫破口查创面无活动性出血。转经阴道行清宫术,清出蜕膜组织约20g,阴道流血约10ml,逐层关腹,术毕。术程顺利,生命体征平稳,安返病房。术后诊断:子宫穿孔并大网膜嵌顿;2、引产后蜕膜残留,术后给予头孢呋辛抗炎治疗。2018年6月19日患者术后恢复良好,无不适主诉,给予办理出院。
但在出院之际,患方认为,由于医方清宫手术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子宫穿孔,增加患者的痛苦和不必要的花费。并且担心子宫穿孔并发症、后遗症会影响到今后生育困难的问题,要求医方承担其赔偿责任。因此患者家属与医方产生纠纷。接到案情后市医调委随即赶往现场进行调处。在现场调解员认真听取患方的陈述,并极力安抚患方家属焦虑不安的情绪,同时详细告知了医疗纠纷的维权途径与方式,力争将患方家属引入调解程序当中,避免矛盾进一步扩大;在调解员的引导下,患方接受了调解员的调解建议,同意封存相关病历,待患者出院安置妥当后再行提交材料进行人民调解。
【调解过程】
2018年6月25日,医患双方提交调解材料至市医调委申请调解,调解员整理汇总医患双方申诉及答辩材料后提交给省医调委医学、法律专家组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评定。
医学专家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分析,认为①医方因患者胎儿畸形引产后13天,因脱膜残留行清官术,符合诊疗常规。②医方在清宫术中考虑子宫穿孔,立即停止手术,急查B超提示子宫前壁峡部可见强回声团,考虑子宫穿孔,立即收入院急诊行剖腹探查术,符合诊疗常规,处理正确。③术中所见子宫后位,子官前壁下段穿孔长约1cm,可见大网膜嵌顿,术中行子宫修补术,处理正确。④子宫穿孔是清官术的严重并发症,发生率与手术者操作技术有关,医方术前没有正确判断子宫大小及方向,动作方法欠妥当,导致子官穿孔。⑤该患者为引产后13天,因子宫较软,子宫后位,也增加了清宫术并发症发生的风险。⑥子宫穿孔是医方术中操作不当所致。
上综所述,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不足,子宫穿孔是清宫术的严重并发症,发生率与手术者操作技术有关,医方术前没有正确判断子官大小及方向,动作方法欠妥当,导致子宫穿孔。子宫穿孔是医方术中操作不当所致。
结合上述医学分析,法学专家分析认为,医方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子宫穿孔,医方在本次诊疗活动中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医方以主要责任(80%)承担相应赔偿同时给予误工费、按照残疾等级给予赔偿。
但由于患者并未进行伤残鉴定,具体伤残等级不明,对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施行),患者目前状况与“十级伤残”标准相对应,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对此无异议;经测算,各项赔偿总金额为52185元。在得到专家组调解指导意见后,调解员与医患双方分别进行了沟通。在与患者沟通的过程中,调解员详细解读了医方的过错责任,患者对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并无异议,但表示其对赔偿金额的心理期望为100000~120000元,认为5万多元赔偿过低,不足以补偿其损失,希望能给予增加。调解员告知患者,医疗纠纷赔偿的各个项目有明确的测算标准,赔偿金额必须依照该标准进行测算,而并非讨价还价式协商。
且赔偿金额与患者自身人身受损害程度相关,即患者遭受的痛苦越多,赔偿金额越高;本案中,医方虽存在过错,但好在术中及时止损,最大程度减轻了患者损害后果。在调解员的耐心开导下,患者最终理解并放弃先前高额的索赔要求。
但秦某某及家属仍担心子宫修补后会对今后怀孕、生育造成不良影响。调解员就患者这一担忧咨询相关专家,专家答复只要修补术后恢复良好,基本不须担心后遗症问题。
调解员就患方的最新调解诉求与医方进行了沟通,医方负责人表示不会逃避自身诊疗过错责任,尊重医调委指导意见;为消除患方对于子宫修补术后遗症的担忧,医方建议医患双方可商议新增协议条款,作为应对患者出现后遗症之时的权益保障。
对于调解员给出的调解方案,医患双方均表示认可,择日签署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2018年8月6日,医患双方共同到市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三亚市某医院同意一次性赔偿给秦某某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2200.00元。
2.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因此次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纠纷终止。双方因该医疗纠纷产生的民事责任终结,患方当事人放弃基于该事件的索赔权利,并不得实施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
3.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和市医调委签字、盖章后生效。
4.在此协议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承保医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将约定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患方,市医调委负责监督执行。
5.若患者后续出现怀孕困难或易流产情况,经权威机构鉴定认定为此次子宫穿孔所致,则保留患方通过法律途径继续维权追偿的权利。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医患双方握手言和,不需司法确认,此次纠纷至此完满结束。
【案例点评】
医学科学是一门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于一身,具有很强未知性和探索性的以经验性为主的学科,因此应当采取一种科学的态度看待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探索性、高度风险性、相对不确定性、侵袭性和损害性,上述特性对于医师注意义务的确立、医疗过错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案例中,医方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子宫穿孔,存在明显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调解中调解员应注意“责、损、赔”相匹配的原则,以事实及法律为依据,防止赔偿金额畸高或畸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患方的焦虑心结要运用医学知识进行心理疏导,使其正确认识疾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摒弃陈旧、不正确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