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还是另有隐情?970万煤矿转让纠纷引争议

2025-06-16 1631

【全文总结】

合同违约还是另有隐情?970万煤矿转让纠纷引争议 案件发生于2011年12月22日,涉及原告卢某与被告靖宇县某矿业公司。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被告以2570万转让小营子铁矿给原告,并承诺30日内完成交接。被告收到原告970万转让款后,因原告未能提供必要材料导致采矿许可证未能更名,但矿山已实际交付并开采。2013年,原告因煤炭行业萧条意图毁约,将被告告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事故经过为合同履行障碍及原告单方面解除意图,责任认定未明确,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未提及,双方认可情况待定。

【案情简介】

原告卢某与被告靖宇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签订协议书一份,其中约定,靖宇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将其所述的小营子铁矿、光明铁矿以2570万的价格转让给原告。靖宇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于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小营子铁矿的交接手续。同时,被告收到了原告交付的小营子铁矿的股权转让款970万元。

合同签订后,因原告怠于合同转让义务,即提供相关受让人证件、采矿投入资金证明及技术人员和设备的证明材料等,导致未能将采矿许可证更名给原告或其设立的公司,但矿山已实际交付原告并进行了开采。2013年,由于全国煤炭行业萧条,原告意图毁约,将被告诉至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转让采矿权义务为由,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