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杀人犯王某某刑满释放后神秘失踪,四年牢狱能否抵偿罪行 案件发生于2012年,地点在海南省文昌市。当事人王某某,女,1944年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出身。事故经过涉及故意杀人罪,王某某于2012年11月12日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2013年1月5日被送入海南省琼山监狱五监区服刑。责任认定明确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案件未提及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女,194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捕前住海南省文昌市东郊镇良田村委会后宫村。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2013年1月5日被送入海南省琼山监狱五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4年3月1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琼山监狱五监区召开全体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认为,罪犯王某某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虚心接受民警的管理教育,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未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虽年满70周岁且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但能够坚持参加劳动,主动打扫公共卫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会议综合罪犯王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已达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确有悔改表现,再犯罪危险性低,另王某某已年满70周岁系老年罪犯,属于假释可以从宽掌握的情形,建议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
监区长办公会认为罪犯王某某虽犯故意杀人罪,但犯罪的起因是该犯小儿子长年吸毒、好赌成性,向亲戚借钱未果迁怒于其胞兄,并用刀刺伤胞兄。王某某及其小叔在被害人晕倒后将其殴打致死。犯罪后该犯即得到村民和家人的谅解,村民集体自发的为王某某向法院请求从轻处罚。从该犯的犯罪事实和经过可以看出罪犯王某某的主观恶性小,对社会的影响小,假释后对社会危害程度偏低,且被害人具有明显的过错;从假释后的家庭情况看,罪犯王某某丈夫是小学退休教师,每月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两个子女也均愿意赡养王桂荣。罪犯王桂荣假释后有固定的生活来源、生活有着落;从罪犯假释后的生活环境看,罪犯王某某入监前在文昌市东郊镇良田村居住生活,该地治安良好,刑事案件少发,民风淳朴。另该犯已经得到良田村村民、家人、朋友的谅解,亲情和友情得以维系,该犯假释后能很快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生活。会议决定,建议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将提请假释建议结果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满后,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能够如实具体地反映罪犯王某某入监以来的改造表现。2014年4月16日,文昌市东郊镇良田村民委员会及市司法局对罪犯王某某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评估如下,王某某犯罪前表现良好,无不良嗜好,与邻居和朋友能友好相处,为人老实本分,未发现有暴力倾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犯罪行为已经得到村民和家人的谅解。文昌市东郊镇良田村民委员会、文昌市司法局东郊司法所、文昌市司法局同意对该犯进行监管。综上,同意监区建议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的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本着促进并激励罪犯改造的需要,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会议认为王某某是老年罪犯,可以从宽掌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对罪犯王某某的假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海南省琼山监狱提请该犯的假释意见没有异议”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4年7月25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该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对罪犯王某某予以假释。
罪犯王某某假释案件的办理,是监狱人民警察熟练掌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具体运用,充分发挥了假释制度的激励作用,对于鼓励广大罪犯积极改造,顺利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