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遗产争夺转继承人直系晚辈血亲能否代位继承引发争议 2020年12月24日,周某和宋小某申请公证宋某A遗产继承事宜。宋某A于XXXX年X月X日死亡,遗有与周某共有的105.90平方米住宅房屋。根据原《继承法》,遗产由配偶周某、子女宋小A及已故父母宋老某、杨某继承。因宋老某先于宋某A死亡,杨某后于宋某A死亡且未放弃继承权,其继承份额转由杨某子女继承。杨某去世后,其子女均放弃继承,最终房屋由周某继承。公证过程历经多次核查,包括向毕节市赫章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和赫章县公证处核实,确认无其他继承人。关于转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权,公证处内部存在分歧,最终依据《民法典》新规,认定其具备代位继承权。
【案情简介】
本处公证员于2020年12月24日受理周某、宋小某的公证申请。据上述人员称,宋某A于XXXX年X月X日死亡,宋某A与周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只有儿子宋小A一个子女,宋某A的父亲宋老某于XXXX年X月X日死亡,母亲杨某XXXX年X月XX日死亡,宋某A名下遗留有坐落于贵阳XX区X号路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5.9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筑房权证经开字第XX号)一套,该房屋系宋某A与周某的夫妻共有财产。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有房屋的二分之一是宋某A死后所留遗产。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宋某A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周某、子女宋小A以及父母宋老某、杨某继承,因宋某A的父亲宋老某已先于宋某A死亡,宋某A的母亲杨某后于宋某A死亡,且杨某生前未表示放弃对宋某A的上述房屋遗产的继承权,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