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再犯禁业令 姚某某食品犯罪案引争议

2025-06-18 7389

【全文总结】

缓刑期内再犯禁业令 姚某某食品犯罪案引争议 2015年2月24日,姚某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广西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被禁止在缓刑期内从事食品生产。2015年2月28日,其被社区矫正机构纳入监管。案件主要围绕姚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是否违反禁业令展开,涉及社区矫正执行与犯罪再犯的监管争议。目前案件细节未披露具体赔偿金额与支付方式,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缓刑犯监管的复杂性。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姚某某,男,1983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2015年2月24日,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考验期自2015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同时被灵山县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缓刑期内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2015年2月28日,姚某某到灵山县司法局报到,由新圩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

2015年3月10日,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派出所干警、村委会干部、协管员、司法助理员及其妻黄某某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矫正责任书。入矫宣告仪式在新圩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宣告由新圩司法所所长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参加。通过向姚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矫宣告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着重强调灵山县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禁止姚某某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宣告了服刑期间遵纪守法、社区服务、学习教育、请假报告等有关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遵守禁止令和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管教育矫正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姚某某在接受矫正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新圩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姚某某在《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