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持刀伤人案法律与道德的博弈

2025-06-18 3879

【全文总结】

精神病人持刀伤人案法律与道德的博弈 2020年8月29日8时许,陈某在家中因琐事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情绪失控持菜刀砍伤李某头部、手臂和腿部十余处,导致李某轻伤一级。警方立案侦查后,发现陈某有精神疾病史,持有四级精神残疾证,并经常自言自语。为确定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警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估。案件目前正在进行责任认定及赔偿协商,双方尚未达成一致。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陈某于2020年8月29日8时许在家中与邻居李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在纠纷的过程中陈某当众用菜刀砍伤李某头部、手臂和腿部等十余处,造成李某轻伤一级,遂立案侦查。经查,被鉴定人陈某人送外号“神婆”,且经常自言自语,有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史,持有肆级精神残疾证,为慎重起见,警方特委托我所对陈某砍人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脑电图检查结果正常,CT检查未见明显异常。检验方法:阅读分析卷宗笔录和相关书证资料,行相关心理量表测查及智力测验,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陈某进行精神检查。

一、调查及有关证据材料

被鉴定人陈某,女,现年51岁,小学文化,已婚,务农,有八兄妹,排行老七,兄弟姐妹均体健并已成家,儿女也已成家。父母早年已故,本人足月顺产,自幼生长发育无特殊,智力尚可,小学毕业后在家务农,1987年与丈夫皮某结婚,婚后夫妻感情欠佳,其个性一贯固执任性,争强好胜,时常因小事与丈夫吵架,且每次吵架都要占上风,如在干农活时,本人想休息时,也非要强令丈夫与她一同休息,不能做事,若丈夫继续做事,她则非常任性,甚至躺在丈夫耕田用的牛前面耍赖,丈夫对此,也十分无奈,只能由着她;晚上困了要睡觉,非得强迫丈夫与她一同休息;有时丈夫讲他一句,她则要骂丈夫1-2个小时。约于1995年开始,无明显诱因,开始出现精神问题,有时乱语,无故骂丈夫,摔东西,曾于1996年、1998年、2007年,三次被送到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诊断精神分裂症,每次均好转出院,出院后刚开始能按医嘱服药,不久即自行减半服药,至今仍偶有自言自语现象,敏感多疑,怀疑有人害她等,为此经常与左右邻居发生争吵,邻里关系极差;本次砍人事件,也是因为她一早就在无故骂人,邻居李某接了她的嘴,与她对骂了几句,结果就发生了她用刀砍人的事情。 2018年发现其有“冠心病 心功能2级”,一直在服用“地奥心血康胶囊2片,每日三次,银杏酮酯滴丸4丸,每日三次”,自称有青霉素过敏史,否认有高热、抽搐史,否认手术、骨折及重大传染病史,否认吸食毒品史。平时个性:好强、内向、固执;平时饮食可,二便能自理,个人卫生料理可。父母亲非近亲结婚,均已去世,否认两系三代有精神异常史。

二、检查所见

(一)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年貌相符,衣着适时尚整,对时间、地点、人物及自我定向完整。交谈接触可,对环境无陌生恐惧感。语速一般,语量适中,一般对话可,可测及真性言语性幻听,受幻听支配,坚信家人把孙女藏起来了,为此多次与家人吵架,可测及荒谬、离奇的逻辑思维,且脱离现实,虚构了一个名叫“黄国生”(实无此人)的人物和经历,可测及关系妄想及被害妄想,家里的东西不见了,就怀疑别人偷了,有人在背后害她,诉自己不会坐牢,省里有人保她,自己有做大官的亲戚等,未测及错觉及感知综合障碍;情感反应不协调,稍显平淡;注意力能集中,计算能力尚可,对一般常识尚了解,并能正确回答,无明显智力障碍。诉自己晚上做噩梦是精神疾病,不知道自己哪些表现属于精神异常,自知力缺乏。问及个人情况,尚能正确回答。

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检查:问:“你当天为什么要去砍她(邻居李某)?”答:“我早先就受了她的欺负,她打烂过我的家门,以前还污蔑黄国生欠她钱,还偷人家钢筋水泥做房子,加上当天她骂了我,我气不过,所以想教训她一下,只想吓她,没想杀死她,没这么大的胆,当时准备做饭的”;问:“你当时是怎么砍她的?”答:“我不知道,一生气,跟剁鸡一样”;问:“你砍她是事先有计划有预谋的吗?”答:“没有计划的,是临时生气”;问:“你砍人用的刀是事先准备好了的吗?砍人后刀放哪去了?”答:“也不是,刀是我厨房切菜用的,之后又放回厨房了”;问:“你砍人对不对?”答:“不对,我愿意赔钱,只愿意赔一万块,她也有错,我是正当防卫”;问:“你知道什么叫正当防卫吗?”答:“她踢了我,我当然可以砍她”;问:“对本次你用刀砍人一事后悔吗?你认为此事做的对吗?”答:“不后悔,做了就不后悔,也不说我做错了,也不说我做对了,只愿意赔一万块钱”;问:“现在砍人了,你认为自己要去坐牢吗?”答:“不要坐牢,省里有人会保我,大队干部会保我”;问:“你以后还会去砍人吗?”答:“不会,看到钱上,也不会去砍人了”;问:“假如省里无人保你,你觉得这次砍人要去坐牢吗?”答:“那肯定要去(坐牢)的”;问:“今后还会跟别人吵架吗?”答:“不会了,在家坐到楼上,装聋装哑,我现在住院不就是与坐牢一样受法律制裁吗?”;当面与他解释清楚住院与坐牢是不一样的道理,再问她自己此事要坐多久牢一事,她则沉默不语;问:“你是愿意住院还是坐牢?”;答“愿意住院,坐牢子女面上没光”。在住院鉴定半月以来,其个人生活基本可自理,饮食可,大小便能入厕,偶见其喃喃自语状,但问她讲些什么,她又讲没讲什么,无冲动行为,对前途无合理安排打算,被动服从管理,意志活动有所减退;整个精神检查,被鉴定人配合尚可,其回忆的作案过程与案卷记载基本相符,未见故意掩饰及伪装现象。

(二)体格检查:未查及明显阳性体征。

(三)其他检查:鉴定时对其行《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测评得分53分,行《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DL)》测评得分18分,行《社会功能缺陷筛选量表(SDSS)》测评得分9分,行《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测评23分。行心电图检查示:1.窦性心律,2左室高电压,3.ST段异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态分析

综上所述,我们得知被鉴定人陈某为一名51岁的女性,小学文化,已婚,自幼生长发育尚可,智力正常,读书至小学,小学毕业后在家务农, 1987年与丈夫皮某结婚,婚后一直在家务农,劳动能力可,在家能料理家务、农活。平时夫妻感情较差,其平时个性好强,固执任性,性格内向,不善交往,常离群独处。曾前后三次到精神病院住院(具体不详)治疗过,均诊断精神分裂症,出院后刚开始按医嘱服药,之后则减半服药,病情时好时坏,在村上常见她自言自语,人送外号“神婆”;平时村上人都知道她精神有问题,对她的所作所为,一般人都不予理会。其所在村委及多位邻居均证明陈某平时精神不正常,2020年6月获评精神残疾.肆级。其社会关系及人际交往均较差,社会功能明显受损。鉴定时精检:意识清晰,定向力正常,交谈接触尚可,对环境无陌生恐惧感。语速一般,语量适中,一般对话可,可测及真性言语性幻听,其部分言行受幻听支配,坚信家人把孙女藏起来了(而实无此事);可测及关系妄想及被害妄想,家里的东西不见了,就怀疑别人偷了,是有人在害她;可测及虚构症状,其虚构了一个名叫‘黄国生’很有本事的人与她家关系好,且自称与‘黄国生’有种种生活交往接触,其思维荒谬离奇且脱离现实,令旁人包括其丈夫都无法理解。情感反应与现实不协调,注意力能集中,记忆智能正常,其自知力缺乏。偶见其喃喃自语状,但问她讲些什么,她又讲没讲什么,无冲动行为,对前途无合理安排打算,被动服从管理,意志活动有所减退,个人生活能自理,饮食可,睡眠差,大小便正常。

鉴定时,体检无明显异常;对其行《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测评53分,提示:其存在明显精神病性症状;行《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DL)》测评18分,提示:其日常生活能力轻度受损;行《社会功能缺陷筛选量表(SDSS)》测评9分,提示:其社会功能明显受损;行心电图检查示:1.窦性心律,2.左室高电压,3. ST段异常;脑电图检查结果正常,脑部CT检查未见明显异常。

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有关标准,无论从其病程标准、症状标准、及严重程度标准来对照分析,因其长期少量服用抗精神病药(利培酮片2片、氯丙嗪片1片 每晚一次),病程迁延已达25年,病情已转为慢性期,被鉴定人的病情符合“精神分裂症(偏执型)慢性期”的诊断,(诊断编码:20.14)。

排除诊断:其意识清晰,记忆智能正常,既往无脑外伤史,颅脑CT检查结果正常,因此可排除脑器质性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无使用精神活性物质史,可排除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无明显“情绪高涨/低落、思维奔逸/迟钝、活动增多/减少”等症状群,因此也不支持情感性精神障碍的诊断。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综上所述,我们得知被鉴定人陈某为一名慢性期精神分裂症患者,人送外号“神婆”,平时村上人都知道她精神有问题,一般都不与其计较。分析其本次砍人作案的动机,其作案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因被鉴定人陈某与受伤人李某本来就是邻居,之前因李某打烂过陈某家房门而闹过纠纷,陈的内心对李存有怨气,有想找机会教训报复李的心理。分析整个作案过程,作案前,案发当日,陈在自己家的二楼骂骂咧咧,李某在自家院子接嘴回骂,陈背后藏了菜刀出来,两人一边骂,李某用脚踢陈某,随后陈用菜刀砍了李十几刀,陈被旁人呵斥后就拿着刀回到家中,并把菜刀仍放在自家的刀架上。其作案动机,是在有一定的现实原因基础上的一种病态的报复心理,其报复作案动机有现实成分同时又受病态支配,事后她解释称,认为李三番五次找她麻烦,此次拿刀砍人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了报复李某,而并非要杀死她,知道杀人要偿命,但又在荒谬的脱离现实的逻辑思维下为一名实际不存在的人—“黄国生”打报不平,之后其丈夫也证实根本没有“黄国生”这个人,也没有跟“黄国生”有关的这些事,整个“黄国生”这个人以及她认为李某一家人偷了“黄国生”100多万的钢筋水泥做房子这些事都是陈虚构的,在病态且荒谬的逻辑推理下产生的虚构经历及虚构情节,其脱离现实的逻辑推理,常人难以理解。

被鉴定人本次作案有一定的偶然性,作案前,其对作案时间和作案地点无事先周密计划与安排,纯是两个人在家吵架时对方激惹了她,临时起意的,则公然在大白天当众行凶作案,其对作案时间及作案地点均无明确的选择性,作案工具也是在家做饭时用的菜刀,作案对象是明确的,就是她认为三番五次找她麻烦的李某。作案中,她的意识是非常清晰的,能清晰辨认其欲砍人的对象,知道旁边有其他人在场,她不想砍死人,而只是想报复一下李某,知道杀人要偿命,其中目击者也诉其是多次用刀“划”伤李而非蓄意刀刀致命。作案后,她也并无隐藏作案工具,而是把砍人的菜刀仍放回自家刀架上,自己也在家里呆着,并未逃跑或躲避起来,警察来后也较顺利地在其家中将其拘捕到案。以上作案过程及其特点,与一名正常人蓄意杀人作案特点,有明显区别。

鉴定检查时,被鉴定人对自己作案行为的法律性质、意义及后果,有部分辨认能力,但其辨认并不充分,如她开始说砍人不对,是做错了,后来又说没有什么对与错的,对自己砍伤人一事也不后悔,只愿意赔一万块钱,认为自己在医院住院就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认为她和李某两人都有责任,要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且称自己的行为是“自卫”,受其所患疾病的影响,其称自己不会坐牢是因为她认为自己有“很有本事的亲戚”、“省里的人会保我,大队干部会保我”,其以上错误的认知,均被其丈夫当场否认,且与事实不符;但其又知道,以后出去了,看在钱的份上也不会再去砍人了,也不会与人吵架,自己要“坐在家里,装聋装哑”,且知道“住院比坐牢好、坐牢会对子女的名声不好”的道理,从其以上对本案认识来看,其对本次砍人作案的是非对错及其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果等罪错性认识,存在部分辨认能力,其辨认能力并未完全丧失。

作案时,两人吵架后,其一时冲动持刀砍人,虽然作案时连续砍人十几刀,但其知道自己是“无杀人的胆量”也无“杀人动机”的,只是想教训受害人一下而已,旁人也证实其在砍人时,并未刀刀向致命处砍去而多是用“划”伤作案,可见其作案时存有一定的控制能力,但受其精神症状的影响,其作案时的控制能力也明显削弱。鉴定时,行《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测评得分23分,也提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综上分析,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1),被鉴定人在作案时,意识是清晰的,受其所患精神症状的影响,其现实检验能力受损,对自己的作案行为存在部分辨认,作案时的自我控制能力也明显削弱,其对自己作案行为的辨认及控制能力,均尚未到达丧失或不能的程度。因此,我们认为,在本案中被鉴定人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一)医学诊断:被鉴定人陈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偏执型)慢性期,诊断编码:20.14。

(二)责任能力:在本案中,被鉴定人陈某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