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民间借贷纠纷未结算款项能否要求返还? 案件发生于2010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上诉人王某某作为出借人与被上诉人贺某某存在频繁的民间借贷关系。2014年6月12日,双方对2013年5月10日至2014年2月12日的借款进行结算,确认贺某某尚欠本金150000元及利息395190元,另计利息18000元,合计563190元。当日贺某某支付360000元,剩余款项未结算。后贺某某提出结算单外另有十笔款项未计算,共1400267元,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返还该款项。二审法院认为贺某某举证不足,判决驳回其诉求。案件涉及民间借贷、结算争议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案情简介】
在2010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上诉人王某某作为出借人,被上诉人贺某某作为借款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资金往来十分频繁,存在多笔银行流水。2014年6月12日,贺某某与王某某对2013年5月10日至2014年2月12日的借款往来进行结算,双方在结算单上确认:贺某某欠王某某两笔借款,第一笔欠款为150万元,第二笔欠款为166万元,以上两笔欠款按月息3%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