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聚众斗殴罪犯刑满释放后的赔偿纠纷引争议 案件发生于2017年,地点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当事人为罪犯苏某某(男,1980年10月2日生,江苏省徐州市人)及其可能涉及的斗殴受害者。事故经过涉及聚众斗殴行为,苏某某因此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判决后,苏某某于2018年1月23日被交付江苏省彭城监狱执行刑罚。关于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案件信息中未明确提及,但隐含可能存在后续赔偿纠纷。责任认定明确苏某某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刑,但未说明赔偿责任的划分。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苏某某,男,1980年10月2日生,江苏省徐州市人。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原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2018年1月23日交付江苏省彭城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3月2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江苏省彭城监狱四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苏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苏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苏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二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四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苏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苏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四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苏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
2019年5月1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苏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罪犯苏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罪犯苏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罪犯苏某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5月2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苏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苏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苏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6月27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苏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苏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2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