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减刑后刑期提前释放引发争议 范某某诈骗案再成焦点 案件当事人范某某,男,1992年出生,因犯诈骗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初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后经阿勒泰地区检察院抗诉,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范某某于2014年9月26日入监服刑,获减刑2次,共减刑1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19日止。目前范某某已提前释放,该案引发社会关注。
【案件基本情况】
范某某,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海南省儋州市人,无业,因犯诈骗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以(2014)富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检察院提起抗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阿中刑终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执行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该犯于2014年9月26日入监服刑。该犯获减刑2次,共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1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7月2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海口监狱二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范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范某某服刑期间的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自2018年7月起至2020年6月止,累计考核24个月,获得5个表扬,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履行完毕,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范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9月2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范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9月2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范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审查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上交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10月1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范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范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范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月2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对罪犯范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