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夜晚视线不佳车祸责任认定引争议 明某赔偿金额遭索赔 2016年年底,阿坝州汶川县明某在夜间驾驶车辆经过某镇城门口时,因视线昏暗未看见前方骑车的于某,将其撞倒导致腿部受伤。明某立即报警并送于某就医,交警勘察后认定明某全责。明某最初表示愿意赔偿医疗费,但于某出院后因需要恢复治疗且半年无法工作,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及护理费等共计50000元。事故责任明确,但赔偿金额引发双方争议。
【案情简介】
2016年年底,阿坝州汶川县明某开车经过某镇城门口时,由于正值夜晚,光线昏暗,视野不好,将前方骑车的于某撞倒,导致于某腿部受伤。发生事故后,明某让好友迅速将于某送往医院并电话报警。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经勘察,确认此次事故是由于明某没有看见前方骑车的人,从而将其撞倒,属于明某的责任。明某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并赔偿于某医疗费用。几个月后于某出院在家养病,由于需要恢复治疗,在今后的半年内也不能从事工作,于是要求明某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以及护理费等共计50000元。
【调解过程】
事后,于某多次上门要求明某赔偿,但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双方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明某遂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收到调解申请后,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高度重视,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优秀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于某认为明某明知晚上视线不好,开车过弯道速度过快并将道路前方人员撞到,存在严重的疏忽大意,应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了解情况后,调解员积极分析案情经过,拟定调解方案,组织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让双方当事人多换位思考问题,消除其情绪化。并告诉于某,明某虽然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但并未造成重大事故,仅是将其腿部撞伤,明某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并未构成犯罪,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依照交警现场处理的事故责任书、于某的医院的诊断报告以及医疗费用单据,明某有义务赔偿于某相关费用,但是赔偿金额不是随意确定的。因此,于某索要的赔偿金额调委会不予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明某有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通过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通过测算,某镇调委会向双方提出了明某依法应当向于某赔付金额的调解意见。之后,调解员以案说法、以情说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先从人道主义出发解决于某救治问题,不断深入耐心细致地做各方当事人工作,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根据《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促成双方达成共识。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事故责任人明某向受害人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及护理费等共计33800元;(二)今后受害人于某不再向明某要求其他赔偿;(三)于某今后身体其他地方出现问题与明某无关。
【案例点评】
本案中,某镇调委会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受害者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的原则,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异议点,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同时运用逆向思维方式,让双方当事人明白争执结果如何,双方要付出的经济成本和承担的后果,然后冷静思考,端正态度,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
本案进程清晰,责任认定明确,难度在赔偿金额之确定以及解决此次事故中受害人于某的情绪化问题。某镇调委会细心查询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赔偿金额并积极做好于某的情绪疏导工作。明某的疏忽大意造成的此次事故与于某受伤存在因果关系,明某理应向于某赔偿相关费用。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打破常规,巧解事故赔偿金额之确定难题,联合运用法、理、情化解纠纷,用法有道,法亦有情,情暖人心。
成功化解纠纷离不开法、理、情的合理运用。调解人员主动寻找“突破口”,因案制宜,转变调解思路,从情理入手,融情于法,解燃眉之急,尔后引导当事人以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定息止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