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无牌电动车事故赔偿25万引争议 调委会介入能否化解纠纷 2022年2月上旬,浦城县某镇村民陈某某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与横穿马路的彭某某相撞,致彭某某多处受伤。事故认定陈某某负主责,彭某某负次责。双方协商陈某某承担9万余元治疗费,陈某某已支付。后彭某某要求陈某某再赔偿后续治疗等费用共25万元,双方协商未果,于7月下旬向浦城县某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上旬,浦城县某镇村民陈某某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在路上行驶,撞到横穿马路的彭某某,造成彭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后彭某某送院治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协商决定,彭某某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由陈某某全额承担。
2022年5月中旬,彭某某病情好转出院,陈某某也依约支付了彭某某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9万余元。但彭某某考虑到后续康复治疗仍需要费用,遂要求陈某某继续支付包括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万元。陈某某因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愿意继续支付一定费用,但对彭某某提出的25万表示无力赔偿,双方发生争议,于7月下旬到浦城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受理该案后,及时委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始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听取了双方的诉求,彭某某就后期康复治疗等各类费用要求陈某某赔偿其25万元,而陈某某则认为,赔偿金额过高且不合理,无力赔偿,最多只愿意赔偿10万元。面对此情况,调解员告知陈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次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应由陈某某负主要责任,故其应当赔偿。同时调解员也向彭某某强调,人身损害赔偿金的计算需要参考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害程度,对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并非由受害人一方随意主张,并表示会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帮助双方妥善处理赔偿事宜。
为了帮助二人理清赔偿依据,调解员查看了彭某某的病例和诊断报告,得知该起事故造成陈某某创伤性急性硬膜下出血、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局灶性小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下腔出血、创伤性颅内积气、右侧枕骨骨折、右侧颞骨骨折。彭某某事发当日已在某县某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住院期间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医药费等共计9万余元。
在了解彭某某的诊断报告后,调解员随即运用“背靠背”调解方式,先与彭某某沟通。彭某某表示,自己年纪大且无业,因此次交通事故,做了开颅手术,后期手术术后的副作用以及风险都不可预测,事故直接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因此要求陈某某一次性支付其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25万元是合情合理的。调解员对彭某某遭遇车祸受伤表示关心和理解,并及时给予其正面的回应,也表明自己会站在情理的角度,尽力协助其协商沟通赔偿费用问题。同时也让彭某某多考虑陈某某的经济条件和在事故发生后承担治疗费用的积极态度和行为,适当降低赔偿金额。经过人民调解员耐心疏导,彭某某愿意将赔偿金额降至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