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肇事逃逸 社区服刑人员苏某面临何去何从

2025-06-17 1801

【全文总结】

缓刑考验期内肇事逃逸 社区服刑人员苏某面临何去何从 事故发生时间2014年10月23日 地点河南省开封市杞县葛岗镇路口 当事人苏某(社区服刑人员,驾驶重型自卸货车) 事故经过苏某驾驶货车在路口发生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伤 责任认定苏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赔偿金额未提及具体赔偿金额 支付方式未提及赔偿支付方式 双方认可情况未提及双方是否认可责任认定和赔偿方案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苏某,男,1996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某连。2015年3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2015年3月31日,苏某到车排子垦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进行日常监管。

苏某自幼在原籍河南省杞县成长,初中毕业后外出务工,2000年定居并迁户至某连,苏某一直以打零工、务农、简单的汽车运输工作为生。2014年10月23日,苏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时,驶至河南省开封市杞县葛岗镇路口发生事故致两人死亡一人受伤。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根据苏某的具体情况,司法所与矫正工作小组通过讨论研究确定了矫正工作目标及措施:为严肃社区服刑纪律,每日与苏某保持电话沟通,确定其所在位置及具体生活工作情况,要求苏某每周两次到司法所报到,并明确告知如不及时进行报到,累计三次,将申请对苏某进行相关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