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合同纠纷车辆识别码被改 人车分离后能否获赔百万

2025-06-16 9872

【全文总结】

购车合同纠纷车辆识别码被改 人车分离后能否获赔百万 2017年6月23日,购车人某甲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订车合同购买一辆白色三菱帕杰罗,车款428000元。7月21日提车后,8月30日某甲发现车辆识别代码存在人为搓改痕迹,无法办理入户上牌。某甲向工商部门举报并起诉,因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法院驳回起诉。后某甲于2018年8月30日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车款并赔偿1284000元,仲裁费等由对方承担。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待仲裁裁决。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3日,购车人某甲(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订车合同(平行贸易车)。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三菱帕杰罗”白色车一辆。车价款428000元。合同还对付款方式、验收与交付、保修与保养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作了约定。同年7月21日申请人付清全部车款并提车。

8月30日申请人前往某汽车城车管分所进行小型汽车注册登记查验时,告知该车辆识别代码存在人为搓改痕迹不予合格查验通过,并告知申请人无法办理入户上牌登记。之后申请人为了维权向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举报,并向法院提出诉讼。因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2018年8月30日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购车款;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284000元;裁决本案所有的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双方买卖行为中是否存在欺诈?

【裁决结果】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是《订车合同(平行贸易车)》。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平行贸易车”。平行贸易车是指经专业渠道直接从海外市场购买,并引入中国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由于进口地不同,可分为“美版车”、“中东版车”等,以区别于传统渠道销售的“中规车”。它既不是车辆品牌商品授权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中规车,也不是4S店销售的国内生产的合资车。平行贸易车到我国销售前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改装(包括VIN识别代码、信号灯、配置等等)。而且价格也相对便宜。

其次,再来看双方签订的订车合同,合同第五条第七款约定:甲方(即申请人)明确知晓所订购车辆品名以备案的实际品名为准,该车升级或者加装配置如外观、内饰、电子部件等均以交车时之实车为准,相关情况见《交车确认单》。第五条第十一款约定:甲方明确知晓并认可所订购车辆的信号灯及车辆识别代码(VIN)已依照中国境内上牌标准做相关整改,并经相关权威部门审核许可,符合中国境内车管部门上牌规定及要求,甲方不得以此主张退货或者赔偿。

再次,申请人因所购车辆的识别代号存在人为搓改痕迹不予查验通过,并告之无法办理入户上牌登记,申请人向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以下简称分局)举报被申请人。分局受理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出了协助调查函,该局作出了津检东疆协【2017】631号回复,协查进口机动车相关情况复函:来函随附的编号为117000002052375006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所列内容与我局留存档案一致。因此分局未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申请人认为导致车辆无法正常登记上牌使用,明显存在消费欺诈。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构成欺诈行为的一般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结合本案来看双方从合同的签订到合同的履行,被申请人没有欺诈的故意,也没有欺诈的行为。申请人提出的车辆识别代码搓改不是被申请人所为,且合同中已有约定;再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分局的复函亦能证实,因此认定被申请人有欺诈的证据不充分。

【结语和建议】

仲裁庭通过开庭审理本案,让当事人在庭上充分证举质证,查明事实。真正做到了让当事人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辩在庭上。休庭后仲裁庭马上对案件进行评议,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认真分析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得出被申请人没有欺诈的故意亦没有欺诈的事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的结论。同时,努力做好调解工作,以及裁前释明工作,最终申请人得知自己不能胜诉而撤回了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