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明骗取退伍军人补助 男子获刑一年九个月

2025-06-18 1377

【全文总结】

伪造证明骗取退伍军人补助 男子获刑一年九个月 2006年,唐某为骗取民政优抚补助,伪造“退伍军人登记表”和“退伍军人医疗补助报告表”,通过审核后从2007年1月起领取补助至2019年3月,共计48088元。案发后,唐某主动投案并退还全部所得。2019年11月26日,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判决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违法所得被追缴并返还。

【案情简介】

2006年,唐某知晓国家出台带病退伍军人优抚政策后,遂产生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申报骗取民政优抚补助的想法。于是,唐某找到保石镇街上开照相馆的邹某,为其伪造了“退伍军人登记表”和“退伍军人医疗补助报告表”。唐某将伪造的资料提交给了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民政局并通过审核。从2007年1月起,唐某开始领取带病退伍优抚补助金,至2019年3月,共计领取人民币48088元。案发后,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4月26日,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将唐某立案侦查。归案后,唐某积极退还了全部所得款。2019年9月12日,安居区公安分局将犯罪嫌疑人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移送至安居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9年10月12日,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某涉嫌诈骗罪向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唐某的刑事责任。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因唐某未委托辩护人,根据《四川省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14日通知遂宁市安居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遂宁市安居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指派中心律师许洪晏担任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翻阅本案相关的卷宗,会见了受援人唐某。唐某称在部队当兵的时候,曾因胃出血住院治疗半个月,退伍后又患有风湿关节炎、胰腺假囊肿,经济比较困难。在得知国家出台带病退伍军人优抚政策后,便想申请补助。由于之前服役的部队已解散,因此无法补开证明,无奈之下才找他人帮助伪造了一张“退伍战士医疗辅助报告表”。唐某认为自己本来就是退伍军人,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国家优抚补助,因此认为其不构成犯罪。

承办律师了解案件经过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办案过程中,承办律师耐心向唐某解释其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同时也向唐某阐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重点告知唐某领取国家优抚补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事求是填写相关材料,而不应该以造假的方式骗取国家优抚补助金,触犯了我国刑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由于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唐某有自首情节,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承办律师向唐某解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唐某听取了律师的法律意见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最后表示自愿认罪悔罪。

庭审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发表辩护意见:1.本案被告人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2.被告人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全部退还违法所得赃款,同时被告人唐某身体状况不佳,需要人照顾,建议对被告人唐某从轻处罚;3.被告人唐某系自首,认罪态度好,坦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还所得款,可以看出其确有认罪、悔改的表现。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国家优抚资金,且数额接近诈骗中“数额巨大”的标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对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提出被告人唐某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量刑情节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予以采纳。2019年11月26日,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被告人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8088元予以追缴,并返还给遂宁市安居区民政局。该案当庭宣判后,受援人表示接受判决。

【案件点评】

在本案中,唐某出具假证明,伪造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按照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骗取国家优抚资金,时间长、数额大,属于严重犯罪。唐某的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其主观恶性较轻,能够自愿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律对其罚当其罪,唐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