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干部申请法律援助被拒 疑似歧视引发社会争议

2025-06-17 6740

【全文总结】

退休干部申请法律援助被拒 疑似歧视引发社会争议 事故发生时间2020年 地点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某医院 当事人刘某(患者)与涡阳县某医院 事故经过刘某在治疗时与医院产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申请法律援助 责任认定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认定刘某不属于困难群体,拒绝提供法律援助 赔偿金额未提及 支付方式未提及 双方认可情况刘某对被拒法律援助表示不满,引发社会争议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20年在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某医院治疗时与医院产生纠纷,为此起诉到法院。刘某持辖区经济状况证明到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接待人员认真审查了刘某有关材料,了解得知刘某系退休干部,家属系某企业退休职工,刘某月工资4000余元,妻子月工资3000余元,两人子女均成家立业且有稳定收入,经核算夫妻俩每月收入近8000元,其经济状况远远超过省、市困难标准,依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不属于困难群体,不能提供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本案中,申请人刘某申请事项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但其经济状况超出了安徽省亳州市两办出台的《亳州市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亳办法[2016]9号)文件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故不予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第十七条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设区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扩大受援人范围,放宽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亳州市人民政府设定的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公民。本案中,刘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虽然符合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列,但其不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困难标准,故不予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