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延误砂石涨价 工程公司索赔引争议

2025-06-18 7851

【全文总结】

工期延误砂石涨价 工程公司索赔引争议 案件发生于2018年1月9日,当事人为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和某区交通运输局,涉及《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于2018年3月18日开工,2019年1月28日竣工,材料价格参照江西省吉安市造价信息,其中水泥、钢筋、沥青价格涨跌在±10%以内不调整,±10%以外据实调整。因征地拆迁等因素,工程至2020年5月未完工,双方同意工期顺延。期间砂石价格飞涨,工程公司要求调差遭拒,协商无果后双方同意仲裁。吉安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满意。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9日,申请人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区交通运输局签订《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开工日期为2018年3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1月28日,在合同执行期间,水泥、钢筋、沥青参照江西省造价信息中吉安市造价信息材料价,施工过程中只对水泥、钢筋、沥青进行调差;水泥、钢筋、沥青价格涨跌在±10%(含)以内不予以调整,涨跌在±10%以外时,只对±10%以外的据实调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未及时完成征地拆迁等因素,工程未按期完工,双方约定工期顺延,但直至2020年5月工程仍无法完工。期间因环保政策、砂石政府统一管理等因素,砂石价格飞涨,该公路工程公司要求对砂石价格进行调差,遭到某区交通运输局的拒绝。协商无果后,双方均同意到吉安仲裁委员会就该争议申请仲裁,我委在依法受理后不到两个月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满意服裁。

【争议焦点】

1、砂石的巨大涨幅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还是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2、合同工期外砂石等材料的调差是否要参照合同工期内水泥、钢筋、沥青涨跌在±10%(含)以内不予以调整的约定?

【裁决结果】

一、申请人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区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1月9日签订的《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期内(即2018年3月18日至2019年1月28日),砂石材料价格参照江西省造价信息中吉安市造价信息材料价据实调整;砂石价格涨跌在±10%(含)以内不予以调整,涨跌在±10%以外时,只对±10%以外的据实调整;砂石调差依据为招标控制价中财政评审基准价(江西省造价信息中吉安市2017年9月材料单价)为基础。具体材料价格以江西省造价信息(吉安市)每月发布的信息价为调价依据,据实计量调整(调差的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起算);

二、上述《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外(从2019年1月29日起算)施工过程中的砂、块石、碎石、柴油、水泥、商品混凝土、钢筋、沥青、沥青混凝土等主要材料参照江西省造价信息中吉安市造价信息材料价据实调差,申请人不承担±10%(含)以内不予调整的调差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