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再陷枪支风波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如何面对法律制裁

2025-06-17 1739

【全文总结】

缓刑期内再陷枪支风波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如何面对法律制裁 案件发生于2018年7月,当事人张某某因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止。张某某于2018年8月2日到石门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接受入矫教育和宣告,日常由执行地司法所管理。案件的具体经过、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未在描述中提及。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男,1977年5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石门县,无犯罪前科。2018年7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被石门县人民法院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止。张某某于2018年8月2日到石门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石门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对其进行入矫教育和入矫宣告,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接受矫正表现及其家庭变故情况

在执行地司法所监管帮教下,张某某入矫后较长一段时间都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但是,2020年7月的一场洪涝灾害,让居住在水库旁的张某某蒙受了不小的损失,张某某家一楼被淹,家具电器几乎报废。这给平时就在居住地周边打零工,收入不高,还有两个孩子要抚养的张某某一沉重打击。

二、开展针对性教育帮扶情况

遭受洪灾后,张某某来司法所报到时情绪相当低落,参加集体教育也心不在焉。司法所所长敏锐地发现张某某的情绪变化,在集体教育结束后单独把他留了下来。司法所所长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怀的原则,与张某某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其家庭在此次洪涝灾害中的受损情况,积极劝慰他平和对待人生中出现的一时困难。平等自然的交流使张某某将家中难处尽数倾吐,心中不快和不良情绪得到了缓解,对司法所工作人员也增加了信任。事后,司法所积极与当地民政部门和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汇报,在2020年底为其争取到了2000元临时救助金,有效纾解其暂时困难。

同时,针对张某某心理压力大的实际,司法所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定期对其开展谈心谈话和心理辅导,舒缓其心理压力,帮助其树立健康向上的人生态度,重拾生活信心。矫正小组中的村委会成员也经常到张某某家中进行走访,与他拉家常,及时了解和掌握张某某的思想、家庭情况和工作、生活困难,协助其修缮受损的房屋,劝导其不能让洪灾带来的阴霾挥之不去,人生的路还长,一家人还指望着他,要以家庭为重,自力更生,通过合法劳动逐步改善家庭经济状况。

三、个别化教育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实施一系列针对性强的教育帮扶措施,张某某走出了洪灾造成的生活阴影,性格也变得乐观向上,积极接受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也越来越信任,经常来电汇报思想和生活、工作状况,与工作人员像朋友一样推心置腹地交流,时常主动邀请工作人员到其家中了解情况。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辅相成、同样重要。对于实现社区矫正目的来说,监督管理是基础,教育帮扶是核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要利用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针对性的法治、道德、心理、就业等教育和帮扶,提高其内在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帮助其走出困境。

本案中,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家庭变故,使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心理受到强烈冲击,生活压力倍增,人生态度及情绪发生较大波动,以至于失去生活的信心。面对这一对张某某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情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及时不间断的心理干预与帮扶,帮助其逐一解决有关问题,使张某某的心理逐渐恢复了正常,重拾了生活信心,并重新积极接受矫正。实践证明,健康的心理状况对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至关重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时,也要关注其心理、生活、家庭、工作等情况,切实从生活上、精神上给予他们适当的关怀和教育帮扶,帮助其解决工作、生活上中的实际困难,消除其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