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减刑后刑期未满囚犯能否提前释放引发争议 赵某于2013年7月23日因诈骗、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罚金27000元,于2013年11月5日入狱。2016年1月28日被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2月13日。案件涉及减刑后刑期未满囚犯是否可以提前释放的问题,引发社会争议。
【案件基本情况】
赵某,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2013年7月23日因诈骗、保险诈骗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2013年11月5日送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1月28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止日:2019年2月13日。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假释评估程序。依据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监狱假释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4月17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二监区召开集体评议会,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综合赵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所获奖励及剩余刑期以及服刑人员自我评估等情况,认为该服刑人员具备假释基本条件,对其适用假释后是否属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需要进行假释再犯风险评估。经评议,一致同意对该服刑人员启动假释评估程序。评估程序启动后,调查干警通过查阅档案材料、法律文书、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找服刑人员本人、同班服刑人员谈话和询问干警等方式,制作调查笔录,填写《拟假释罪犯再犯风险评估量表》。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监狱机关对服刑人员适用假释的关键要素,依据我局《拟假释罪犯再犯风险评估量表》,对拟假释服刑人员的主体、主观、心理、客观等四大方面、45项因素、160项因子进行综合测评打分,将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法定要求进行科学量化。
(二)委托社会调查。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向赵某拟假释后居住地北京市通州区司法局发函核实服刑人员居住地,并委托司法局对服刑人员的生活来源、家庭和社会关系、服刑前的一贯表现、性格特征、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监管条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进行调查,以便于监狱判断赵某离监后对居住社区的影响。监狱于2017年5月5日收到北京市通州区司法局反馈意见,《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明确表示接纳赵某在本社区参加社区矫正。为监狱综合评判服刑人员是否符合假释条件奠定基础。
(三)召开假释评估会。2017年7月4日,监区召开假释评估会,通过运用《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进行评估,赵某属较低风险;另外,该服刑人员家中有父母、妻子和儿女,经常接见和拨打亲情电话,家庭关系和睦,没有不良嗜好,家庭生活来源稳定,假释后再犯罪风险较低,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同意对其提请假释,并将评估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2017年7月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评估材料审查完毕,认为评估材料真实、评估人数符合要求、评估项目分数正确,同意报监狱假释评估工作委员会评审;监狱假释评估工作委员会于2017年7月6日召开评估会,经评审认定监区评估程序符合规定、评估结果有效,同意监区意见,一致同意对赵某拟提请假释。
(四)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监狱于2017年10月24日将“清河分局潮白监狱关于对赵某建议假释的征求意见函”连同案卷材料移送至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2017年11月7日,监狱收到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假释提请活动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为:经审查,暂未发现提请假释活动不当情况。
(五)启动假释提请程序:2017年11月30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二监区召开罪犯提请假释评议会,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认为赵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6年7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奖励,2017年6月30日折算为3个表扬奖励,2017年8月获得表扬奖励。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确有悔改表现条件,同时经前期假释评估该犯没有再犯罪风险。经征求全体警察、刑罚执行科、监察审计科等主管科室的意见,并出具了《监狱假释罪犯情况说明》,证实该服刑人员不存在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调动、岗位安排、计分考核、评定奖励、减刑假释机会的问题。该犯奖励和剩余刑期符合假释规定。监区全体干警一致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
本案在确定拟假释服刑人员的假释考验期限时,将原判刑罚、获得奖励、剩余刑期等三个因素作为综合考量确定假释考验期限的模式,按照一般、从宽、从严三种情形区分掌握。赵某适用从严情形假释。
(五)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于2017年11月30日对监区报送的罪犯提请假释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赵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赵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2017年12月13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赵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七)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八)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8年1月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赵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赵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赵某假释的决定。
(九)移送案卷: 2018年1月31日,监狱将赵某假释案卷材料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至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10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其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