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减刑引争议 罪犯王某某十年刑期减至八个月

2025-06-16 5294

【全文总结】

诈骗犯减刑引争议 罪犯王某某十年刑期减至八个月 案件发生在2012年,地点为福建省福州市。当事人王某某,女,1963年生,初中文化,原为个体户,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违法所得被追缴返还被害单位。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12年5月9日改判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上诉人退出的违法所得1639343元被没收上缴国库。王某某于2012年5月17日入狱服刑。2015年9月14日,因确有悔改表现,中级法院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十年减至八个月。双方对减刑裁定均无异议。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女,1963年2月12日生,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户,原户籍所在地福州市仓山区。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438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决中对王某某的判决;以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上诉人王某某、林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3934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2年5月17日被送入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因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王某某向分监区申请办理假释,因王犯丈夫和儿女均在国外,确认其担保人成为假释的关键一环。分监区经严格审查及资格调查,最终确定其弟弟王茂胜为假释担保人。分监区先后三次向王犯户籍所在地福州市公安局城门派出所发函,最终核实确认担保人身份及相关信息。两次发函至福州市仓山司法局,终于2017年3月4日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作出假释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仓司矫评估(2017)021号:王某某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依据闽司〔2014〕293号文件精神,应对可能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王某某应同时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暂时收缴罪犯王某某个人护照由监狱保管。

2017年5月2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福建省女子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王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王某某在上次减刑后,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身体情况较差,患强直性脊柱炎哮喘等疾病,3次外诊住建新医院治疗,归队后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均已执行完毕;假释监护帮教条件较好。五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王某某予以假释。

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五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审查。经审查,监狱狱政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时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8月2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