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缓刑期内再犯罪 颜某某盗窃案引争议 案件发生于2017年11月,当事人颜某某,男,1989年3月出生,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人。颜某某在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莲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0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2017年12月5日,颜某某到莲花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事故经过未详细描述,但责任认定明确为颜某某盗窃罪成立。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未提及,双方认可情况也未明确说明。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颜某某,男,1989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莲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0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2017年12月5日,颜某某到莲花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司法所在接收颜某某入矫后,通过了解其案件具体情况及其思想动态,制定了矫正方案,明确了工作重点,主要措施包括:一是切实发挥颜某某的监护责任人作用,加强监督管理;二是加强平时走访、谈话教育,持续开展监督管理;三是组织其参加各种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落实监管教育任务;四是纳入手机定位管理,重点抽查,确保日常监管扎实有效。
(二)为颜某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为了加强对颜某某的日常监督管理,矫正其犯罪心理,端正其矫正心态,司法所在其入矫时就为其确定了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志愿者、村委干部、近亲属组成。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了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成员的职责,并组织小组成员参加颜某某的入矫宣告仪式,以便提高社区矫正质量。
(三)按照规定,要求颜某某定期报告情况
司法所在颜某某入矫后按规定对其进行训诫谈话,要求其遵守社区矫正报告、参加学习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特别将定期报告作为重点进行讲解,要求其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或其它突发性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使颜某某知晓规定,为之后的监督管理打好基础。
(四)根据规定,对颜某某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对颜某某实施动态管理:在三个月的严管期间,要求其每周口头汇报1次;每一个星期到司法所报到1次,并上交书面汇报1份;每个月参加社区服务、教育学习时间分别不少于8小时。通过严管教育,使颜某某的在刑意识增强,现实表现较好,将其调整为普通管理,并落实相关规定。
(五)对颜某某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在颜某某入矫当日,司法所立即为其办理手机定位手续,并告知其手机定位监管的具体规定,要求其必须随身携带定位手机,不得人机分离和无故关机。工作人员通过手机定位系统做到了对颜某某实时监控,有效防止了越界的发生。
(六)对颜某某外出审批情况
司法所一直将外出审批规定作为重点,提醒警示颜某某按规定履行外出请假手续,不超过7天的报司法所审核批准,超过7天的报县司法局审核批准,并要求其在外出期间保持定位手机畅通,及时汇报情况。在颜某某请假外出期间,工作人员与其保持联系,在其销假时,要求其提供相关票据等佐证材料,保证相关规定的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通过对颜某某实施监督管理,强化了颜某某的身份意识,提高了认真遵守各项矫正制度的自觉性;同时,通过组织其参加学习教育活动,帮助其树立了对法律的敬畏心,提高了对法律的认知,提振了信心,收到了较好的矫正效果。
【小结(或反思)】
在本案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以提升矫正效果为目标,利用各种机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规定教育,让各项规定在社区服刑人员心中扎根,同时,多措并举全面落实监管规定,让社区服刑人员真正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不再抱有侥幸心理,自觉接受矫正,以端正的心态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