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再陷囹圄 姜某虚开案引争议

2025-06-16 1461

【全文总结】

缓刑期内再陷囹圄 姜某虚开案引争议 姜某于2017年2月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至2021年2月24日。2017年3月1日,其到海门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案件主要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目前尚未提供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故经过、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等详细信息。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姜某,男,1969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海门市。2017年2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2017年3月1日,姜某到海门市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姜某入矫后,司法所及时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专职社工、社区民警、村干部、志愿者、其妻子等成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状,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建立矫正小组微信群,及时发布通知、交流情况、汇报思想,共享实时位置。司法所每月向矫正小组通报姜某遵规守纪、“双八”制度、报告制度等执行、现实表现和思想动态情况,矫正小组配合司法所做好姜某的日常监督管理,帮助姜某尽快转变思想和行为。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司法所根据对姜某生活环境的实地走访及首次谈话教育情况反馈,针对其思想动态、家庭状况、性格特征等情况综合评估,制定了针对性矫正方案:一是协调其妻子履行家庭监护责任;二是入矫前三个月管理级别定为严管;三是通过日巡查、周汇报、月考核等方式,做好积分管理,强化其服刑意识;四是通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进行教育转化,强化其矫正意识;五是通过手机抽查、定位监控、走访了解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落实管控责任。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为及时掌握姜某动向,根据监督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姜某在严管期内每周电话汇报1次、每两周当面汇报1次,第月书面汇报1次,报告的主要内容是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交往等情况。同时,要求其及时报告家庭重大变故、居所变化、同城住宿、请假外出等状况,由司法所做好记录。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姜某入矫时,司法所运用心理咨询软件对其心理状态、行为特点测评分析。心理咨询师对其开展心理评估、心理沟通、心理调适等系列活动,帮助其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三个月后处遇级别调整为普通管理,司法所从其行为上加强监督管理,心理上加强疏导,工作上予以关心,姜某服刑意识和矫正意识得到明显增强。

(五)实施电子定位情况

姜某接受社区矫正前是企业老板,接受社区矫正后解散了原来的企业,回乡开办了家庭农场,但因其种植的农产品主要消费市场在南通市区,为防止姜某矫正期间违规外出洽谈生意,司法所研究,加大对姜某教育提醒和监督管理力度。根据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手机定位监督的相关规定,司法所安排专人每天对其实施手机定位,实时核查轨迹,随机电话抽查,有效防止了人机分离和不假外出情况的发生。

(六)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每月到姜某所在村、组走访两次,通过村干部、邻里了解姜其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有无违法违规行为。适时组织家访,向其妻子了解其在家中的情况,有无私自离开居住地的情况,是否有其他不当行为。通过与村委会工作人员和其妻子的沟通,司法所及时了解姜某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表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通过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从行为上严格要求,从生活上关心帮助,加上家庭的支持理解,姜某心态发生了很大变化,性格变得阳光开朗,社区矫正更加积极主动,未发生过任何违规行为,多次被评为社区服务积极分子,今年春节前夕,姜某用自家产的草鸡蛋慰问敬老院的老人。

【小结(或反思)】

本案例中,司法所对姜某全方位监督管理,其服刑改造意识明显增强。指导矫正小组扎实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协助监督和感化作用,促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态度接受社区矫正,重塑自我,逐渐融入社会,取得较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