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土地边界之争演变成肢体冲突 调解员如何认定责任化解纠纷 事故发生在2020年2月某日下午,地点为射洪市某镇某村。村民赵某某与刘某某因土地边界问题发生口角,刘某某认为赵某某的地是自己的,将赵某某铺设的塑料薄膜扯掉。赵某某上前将刘某某推倒,导致刘某某左小腿胫骨骨折住院。双方于2020年3月某日向射洪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公安调解室申请调解。调解员经调查,查证土地确属刘某某所有,并根据调查结果认定赵某某推倒刘某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未在描述中体现。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某日下午,射洪市某镇某村村民赵某某与刘某某因土地边界问题发生口角,刘某某认定赵某某种的那块地是自己的,于是将赵某某在土地上铺设好的塑料薄膜扯掉,赵某某见状后便上前将刘某某推倒在地,导致刘某某左小腿胫骨骨折受伤住院。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3月某日向射洪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公安调解室(以下简称调解室)申请进行调解。调解室受理纠纷后,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由于对土地归属有异议,调解员立即向当地国土部门进行了相关了解,查证了相关资料,认定发生争议的那块土地是属于刘某某的。
【调解过程】
3月某日上午,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调解。刚开始双方就赔偿金数额、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等问题分歧比较大,刘某某坚决要求赔偿金1.5万元,其中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等赔偿费用,赵某某则只同意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刘某某一方情绪激动,调解无法进行。无奈之下,调解员分别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约定当天下午继续调解。
当日下午,待双方情绪冷静后,调解员主持第二次调解,主要就赔偿项目进行协商。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耐心讲解纠纷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首先向刘某某讲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伤残赔偿等有明确的计算标准和要求,不能随意索要。之后,调解员向赵某某明确指出,刘某某索要15000元的赔偿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此次确实造成了刘某某左小腿胫骨骨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所以刘某某及亲属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是合理的。听了调解员的讲解后,刘某某及其家属认识到之前的漫天要价法律不予支持,依法维权才是正确的。赵某某也表示同意在合法范围内对刘某某予以赔偿。
虽然双方就赔偿事项达成了初步一致,但在随后的调解中,双方矛盾焦点又集中在赔偿数额问题上。刘某某提出,因左小腿胫骨骨折按医嘱需休养三个月,故要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等赔偿都不能少。而赵某某认为1.5万元的要价太高,不符合实际。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调解工作再次陷入了僵局。
2日后,调解室主持第三次调解,主要就赔偿具体金额进行协商。调解员首先与赵某某进行了沟通,引导赵某某认识到最重要的应该是依照法律法规给与一定的赔偿,而不是与对方当事人长期陷入案件补偿纠葛中。接下来调解员与刘某某进行了沟通,明确虽然此次事故对身体造成了伤残,但是赔偿标准和赔偿事项是有法律法规的。刘某某与家人商议后最终表示同意。在调解员的开导劝说下,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20年3月某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双方自愿和解,不追究对方责任。
2.赵某某一次性赔偿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12000元。
3.调解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对方正常生活。
【案例点评】
邻里纠纷情形各异,了解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沟通的技巧和能力显得尤为重要。一定要从当事人双方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调解方案,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努力缩小双方差距,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当调解员面对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较大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有法可依,降低预期;二是分析利害,趋利避害;三是灵活变通,打破僵局。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坦诚中肯,情理交融,慢慢让事故双方当事人打开心结,降低诉求,最后才能促成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