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精神病人杀人后获免刑 责任谁来负 2019年4月29日,杜某平因琐事与病友杨某争执,用白酒瓶和小剪刀将其杀害。公安机关认定杜某平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移送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检察机关经调查认为杜某平有继续危害可能,法院最终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杜某平的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家属均表示接受。案件引发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后责任承担及强制医疗程序的讨论。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9日上午,杜某平与病友杨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杨某用拳头殴打杜某平,杜某平随手将放在客厅餐桌上的白酒瓶朝杨某的头部左侧砸去,导致杨某当场被砸倒,随后杜某平扔下手中的白酒瓶,拿起茶几上一把红色的小剪刀,朝杨某的头部猛戳。在此期间,杨某一直反抗,并爬到房屋门口附近呼救,杜某平见杨某躺到地上一动不动才停止了攻击。随后,杜某平打电话给其老板严某告诉他自己杀人了。严某告诉他先稳定情绪并电话报警,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杜某平控制,杨某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公安机关随即立案并对该案展开侦查,鉴定机构对杜某平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杜某平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急性发病期,公安机关根据该鉴定结论认定杜某平为无刑事责任能力。2019年4月29日,涉案精神病人杜某平被送到广元市精神病医院进行强制治疗。同年9月10日,公安机关向利州区检察院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利州区检察机关认为,涉案精神病人杜某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后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现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对其强制医疗。2020年1月2日,利州区检察院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医疗申请。
因被申请人杜某平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通知区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被申请人杜某平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受案后,立即指派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瑞平为杜某平强制医疗案的代理人。王律师接案后,当即前往精神病医院查阅了杜某平相关病历,并向主管医生了解其病情。为了疏导杜某平家人的情绪,王律师多次与杜某平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沟通,详细地向其解释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规定,说明了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承办律师又与被害人杨某的亲属取得联系,转达了杜某平的歉意。
承办律师通过调查走访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杜某平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通过走访了解到,杨某系受援人杜某平的病友,两人在精神病院治疗时住在同一间病房。杜某平出院后,因没有住处,便住在杨某的租房里,约定房租每月60元。2008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杜某平多次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杜某平陈述在案发前时常感觉附近有两个黑影,有人拉扯他衣服,存在幻觉、被害妄想、被控制感、睡眠障碍、认知功能异常等情况。案发时,受援人杜某平因否认有病而拒绝服药和杨某发生口角,并遭到杨某驱赶,而后与杨某扭打并致其死亡,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承办律师在与杜某平工作单位的老板严某沟通中了解到,杜某平于2019年3月在店里上班,刚开始做事很勤快,与员工相处较融洽,但是最近一个人时常发呆,也不与人交流,做事态度与之前完全不一样,4月26日还无故旷工了一天,当日严某便将杜某平工资结算并辞退。案发前,受援人杜某平多次表现出异常行为,不遵医嘱擅自停药,且常常伴有妄想,暴力倾向明显。在案发时,其完全丧失对行为的控制,手段残忍。杜某平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年事已高,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
鉴于受援人杜某平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家住旺苍县乡村,行动不便,承办律师积极与人民法院沟通,并向人民法院详细地说明了本案走访调查的相关情况,建议法院到受援人的老家开庭,以达到教育被申请人及方便王某就近参加诉讼。法院最终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建议,将刑事巡回法庭搬到了王某家中,公开审理了此案。最终,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对受援人杜某平强制医疗的决定。受援人杜某平的法定代理人王某、被害人的近亲属表示服从该决定,不申请复议,现强制医疗决定已生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适用强制医疗特别程序的法律援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