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内再陷囹圄 郑某某盗窃案引争议

2025-06-17 4128

【全文总结】

假释期内再陷囹圄 郑某某盗窃案引争议 郑某某,男,1977年出生,四川合江人,2009年因盗窃罪被判十二年刑并罚款6万元,2016年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2016年11月12日报到接受司法管理。案件未提供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经过、责任认定、赔偿及支付方式等信息,但假释期间仍犯罪,引发对假释制度有效性的讨论。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郑某某,男,1977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四川省合江县。200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10月,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2016年11月12日,郑某某到合江县司法局报到,由福宝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基本上能够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按照规定每月进行电话报告,参加村委会组织的8小时社区服务和司法所每月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但由于假释以后家庭婚姻发生变故,该服刑人员以“挣钱生活”为借口,要外出打工。了解情况以后,合江县司法局以及福宝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适时调整社区矫正方案,严格监管规定,加强对其监管,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017年7月2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手机APP定位系统,发现其已经擅自离开居住地,外出至重庆市九龙坡区,遂当即电话责令其返回合江县,并对其进行了教育。郑某某在通话中也表示第二天会准时回居住地报告。2017年7月28日,福宝司法所组织了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但郑某某未准时参加集中教育活动,直至下午才返回司法所报告。

郑某某返回司法所报告后,司法所开始了对其进行训诫教育和诫勉谈话,明确告知其已经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明确要求其不得再次擅自外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参加活动,必须要通过手机APP定位,实时报告行踪。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7月31日,司法所召开会议,研究并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进行警告处分。司法所在审核会议记录以及对郑某某调查、谈话的证据材料以后,向合江县司法局提交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建议给予郑某某警告处分。合江县司法局经集体评议,并经合江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后,于2017年8月1日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8月2日,司法所在收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以后,依据《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召集郑某某的全体矫正小组成员,向郑某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该社区服刑人员在宣读告知后表示服从警告决定,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捺印。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对郑某某进行了训诫,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郑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郑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社区矫正机会,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体现

2017年8月2日,司法所在向社区服刑人员宣告时,明确告知其依据《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若不服警告决定可以向合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诉,充分保障了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更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在对社区矫正工作给予警告的过程中的监督作用。

(六)本案警示教育作用

对郑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也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通过以典型树立规矩意识的方式进一步的教育了全体人员,加深了辖区服刑人员对监管规定的认知,使得其他有类似倾向的人员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在本案例中,司法所充分发挥好手机软件定位系统的作用,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情况,对于擅自外出,不服从监管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做到及时严格处理,促使社区服刑人员树立起规矩意识和服刑意识,维护了社区矫正的执法权威,起到很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