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监外执行中的自我救赎社区服刑人员的双重困境与法律困境 案件发生于2017年5月5日,地点在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当事人为马某,女,1990年8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天津市静海区。马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由于马某在被交付执行时检查出怀孕,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7年7月13日,马某自行到天津市静海区司法局报到,由当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目前案件的具体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未在提供的材料中体现。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女,1990年8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天津市静海区。2017年5月5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由于马某在被交付执行时检查出怀孕,正处于妊娠期,2017年7月10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马某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7月13日,马某自行到天津市静海区司法局报到,由当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马某未婚,来到司法所时已有孕3个月。自入矫以来,马某一直按规定报到和提交孕检材料。2018年1月马某称预产期到了向司法所请假待产。2018年2月马某正常来所里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其提交孩子的出生证明,马某说她和男友只是办了婚礼,还没有领结婚证,所以无法办理孩子的出生证明。司法所工作人员让其提交其他能证明孩子已经出生的材料,马某于2018年3月提交了其在河北省青县人民医院生孩子的病历复印件,病历信息完整。为了核实孩子已经出生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马某以及马某的母亲,表示想看看孩子,了解孩子的近况,马某与其母亲对孩子的情况说法含糊、前后不一,引起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怀疑。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反复催问下,马某的母亲才告知司法所称马某的孩子并没有出生,在孩子8个多月的时候做的引产手术,而且没有保留相关的证明材料。马某交待:之所以做引产是因为怀孕期间与其男友经常吵架,不想给他生孩子了,而且自己还抽烟喝酒,也怕对孩子有不好的影响。引产后考虑到自己的父亲半身不遂,母亲年事已高,想在家照顾父母,所以就提交了一份假的孩子出生的病历想蒙混过关。
(二)调查取证情况
司法所在了解了马某做引产的情况后,及时搜集整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带领马某到天津市静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分中心检查其是否再次怀孕,医院出具了“尿HCG(—),未孕”的诊断证明书。司法所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马某未孕的诊断证明书一并上报静海区司法局。
【建议情况】
(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马某因实施引产手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不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司法所向静海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由区司法局社矫科科长、司法局分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经过会议研究决定,2018年5月10日,静海区司法局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收监执行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