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六年前判决今执行 罪犯郑某某刑满释放引争议 2014年1月24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郑某某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于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案件已满六年刑期,今日郑某某刑满释放,引发社会关注。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郑某某,1993年2月出生,2014年1月24日经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于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实施以来,监狱、刑罚执行科、监区多次多形式对服刑人员开展减刑假释专项教育,《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服刑人员郑某某通过民警教育,清楚了目前减刑政策,在减刑呈报时,要求其家人主动联系主要受害人胡某,协商履行民事赔偿事宜。双方经过协商,由郑犯家属先向被害人胡某赔偿15000元,在原判法院的见证下,胡某收到郑犯15000元赔偿款,并出具了收据及和解协议书。郑犯家属将收据及和解协议书送到监狱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初步审核后将材料放入案卷送南昌市中院审阅。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7月20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裁定,认为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且在本次减刑提供了和解协议书及一次性赔偿被害人15000元的收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的证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