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再犯周某某社区矫正期间的争议与反思

2025-06-17 8466

【全文总结】

缓刑期内再犯周某某社区矫正期间的争议与反思 案件当事人周某某,男,1997年出生,户籍及居住地均为吉林省蛟河市。2018年6月,周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吉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2018年7月3日,周某某到蛟河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案件目前未提及具体事故经过、责任认定、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但周某某在缓刑期间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规,可能引发社会对社区矫正制度有效性的讨论。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某,男,1997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蛟河市。2018年6月,周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吉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2018年7月3日,周某某到蛟河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到所在辖区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前期对周某某的调查评估情况,为周某某确定了的矫正小组,组长由司法所所长担任,成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村民委员会干部及其家属组成。社区矫正小组综合考虑该服刑人员犯罪时刚刚成年,心智还不成熟,喜欢逞强好胜,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为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由司法所负责监督实施。

一是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对周某某定期进行教育,详细讲解各项社区监管规定,以提高周某某的服刑意识;结合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针对其心理特点做好心理疏导,通过定期走访了解其心理状态和活动情况,矫正周某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二是村干部负责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时到司法所报告参加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三是家属负责以亲情感化和日常督促相结合的方式对周某某进行教育。四是社区矫正小组定期召开小组会议,对周某某服刑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综合评估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确保矫正效果。五是考虑到周某某犯罪时刚成年,在组织其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时注意保护其身份,并且安排有青少年教育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2018年7月3日,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后,工作人员首先对其开展认罪服法教育强化其服刑意识,为其详细讲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监管规定并对容易出问题的重点方面做重点强调,结合一些违反规定被给予处罚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对其进行警示教育;因周某某年龄尚小,司法所多次单独对其进行法律知识、社会公德、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教育及警示教育;为消除周某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多次的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正,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建立自信心,培养其守法用法、文明、健康的行为方式,使其能够自食其力,完全融入社会。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年龄尚小的实际情况,让他在参加社区服务中体会到劳动的艰辛,感受劳动的喜悦和帮助他人的乐趣,从而矫正他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最终达到改造的目的。目前,周某某除了能积极主动的参加辖区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外,还义务打扫该村村委会前面的村道路,并帮助一些老弱家庭干些家务活儿。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由于周某某犯罪时刚刚成年,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邀请区社区矫正中心具有心理矫正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到司法所对周某某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调整心态,避免对其心理造成创伤,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积极主动地接受社区矫正。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