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放弃”的年假,离职后还能要回吗?上海法院:公司这种“套路”无效!

2025-06-14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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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顾:离职系统里的“被自愿”放弃

刘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依法享有年休假。然而,从2022年3月到12月,公司一直没有安排他休年假,也没有支付相应的年假工资。

同年12月8日,刘某准备办理离职手续时,在公司的离职系统里碰到了一个“必选项”——在“其他”一栏中,他必须勾选“本人承诺所有年休假和调休已休完,若有未休完部分将视为自动放弃”。不选就无法进行下一步离职流程。刘某无奈之下勾选了,并于12月31日正式离职。

 

离职后,刘某向仲裁机构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的折算工资,但未获支持。于是,他将公司告上了法院。

 

刘某在法庭上表示,离职系统中的这个选项是强制性的,而且内容是系统预设的唯一选项,他当初的“承诺”并非真实意愿,因此他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年假折算工资。

而公司方面则辩称,刘某已经书面承诺年休假已休完,并且“自动放弃”的条款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拒绝支付这笔费用。

 法院判决:公司“甩锅”行为无效,需支付年假工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确实未安排刘某休年休假,而且离职申请系统的设置别无他选,这实际上是强制性地免除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限制了员工的年休假权利。因此,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刘某年休假折算工资9875.13元。

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以案说法:维护劳动者年休假权益是底线

 一、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权利

我国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只要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就享有这项权利。年休假不仅是为了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更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用人单位在管理和审批员工年休假时,必须以合法性为前提,遵循自愿、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司绝不能通过强制手段迫使员工放弃年休假,也不能滥用审批权,变相剥夺员工的年休假权利。对于那些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强迫员工承诺放弃年假,或者通过不合理程序限制员工休假的行为,法院有权依法审查并予以纠正,从而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规避法定责任、剥夺员工权利的约定无效

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或内部规定来规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更不能剥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公司在未安排员工休年假的情况下,却在离职申请系统中设置了格式条款,要求员工承诺“自动放弃”未休年假,这种做法的本质就是企图规避其法定义务。因此,不能据此认定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所做出的放弃年休假的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在设置格式条款时,必须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变相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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