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背后的法律争议与人性思考

2025-06-17 9170

【全文总结】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背后的法律争议与人性思考 案件当事人赵某,男,1977年出生,河南省内黄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系主犯、累犯。2013年12月21日因抢劫、盗窃罪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6年5月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目前赵某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案件主要涉及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减为无期徒刑的法律程序以及累犯的再犯可能性等法律争议点。

【罪犯基本情况】

赵某,男,1977年出生,河南省内黄县人,初中文化程度。赵某系主犯、累犯(2002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2013年12月21日因抢劫、盗窃罪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6年5月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一)成长过程。赵某出生在一个农民家庭,有一个弟弟,自幼在农村长大,中学两年后辍学打工,父母对其娇生惯养,慢慢养成了好逸恶劳的习性。

(二)社会经历。赵某15岁后便混迹社会,由父母亲戚出资,1999年在河北省邯郸市开饭店时,结交社会混杂人员,向他人学习偷盗的“本领”,走上犯罪道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9年出狱后因家中生活压力较大,再次走上犯罪道路。三年间,数次行窃并抢劫金店数额高达296万余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入监改造表现

赵某自2016年5月减为无期徒刑后,在改造期间表现较差,主要体现在:

(一)赵某日常表现较差,行为规范散漫,不能有效约束自己,内务质量较差。

(二)固执己见,行为冲动。赵某性格偏激执拗,情绪反应强,冲突性明显,遇事不从自身找原因,却固执的认为别人有意针对他,在自认为遭受不公正待遇后,不去寻找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而是一言不和就动手打架。

(三)信心不足,改造消极。赵某改造信心不足,对待改造任务不积极不主动,对减刑无迫切需求,对考核分数无明显期望。

三、心理行为表现

监狱对赵某入监时进行了心理测试,经艾森克个性测验结果显示:赵某精神质在正常范围内,有一定的伪装性,对他人抱有敌意,情绪不稳定,易受外界因素刺激,遇事不冷静,急躁,容易与他人发生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