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未满八个月服刑人员吴某某能否提前释放引争议

2025-06-17 9751

【全文总结】

刑期未满八个月服刑人员吴某某能否提前释放引争议 服刑人员吴某某,男,1969年出生于江苏南京,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26年5月14日止。2018年9月20日入狱于重庆市九龙监狱。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吴某某刑期未满八个月是否符合提前释放的条件,目前尚未有明确的处理结果和赔偿金额的提及,双方是否认可也未可知。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吴某某,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26年5月14日止。2018年9月20日交付重庆市九龙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4月22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九龙监狱四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吴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吴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5月1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同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经审查,对减刑假释评审会建议对吴某某报请减刑的意见无异议,建议按法定程序办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5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吴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6月3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吴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