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刑期未满服刑人员提前释放引争议 服刑人员张某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2019年7月17日交付上海市吴家洼监狱执行刑罚。案件主要内容缺失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故经过、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中专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人,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2019年7月17日交付上海市吴家洼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5月26日,张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对张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张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张某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参加三项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监狱表扬奖励,现计分考评等级C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三级,无违纪扣分情况,无前科劣迹,交付执行已满二年,起始时间符合法定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此建议对张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5月31日,监区将张某减刑案卷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6月1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张某符合减刑条件,科室集体讨论后拟同意监区对张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减刑意见,并将张某减刑案卷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6月1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张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可以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同意监区对张某提请减刑的意见,作出对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意见,并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民警或罪犯没有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于6月23日将张某的减刑案卷材料送上海市四岔河农场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7月7日,检察机关审查后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张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建议不当,同意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7月12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张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报请减刑实体条件和程序要件皆合法合规,监狱在办理该减刑案件公示期间,也未收到异议意见,采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意见,作出对张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决定。
7月20日,监狱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将张某减刑案卷材料提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8月31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张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