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公证处巧破存款僵局非遗产也能取款的法律智慧 2019年1月,李A因无法取出亡夫段A名下银行存款(实为移民补助款)求助公证处。经审查,存款非遗产,公证处拒绝继承公证但变通方案要求村委会及移民办确认款项真实性,并让李A等发表声明保证情况属实,最终获银行认可并顺利取款。此案体现了公证为民的服务理念。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一中年妇女李A到公证处称自己的配偶即户主段A于2014年死亡,其名下的存款取不出来,需要办理公证。经过审查发现存款虽然在段A名下,但段A于2014年死亡时,存款几乎为零,之后的存款全部是段A的妻子李A和其两个儿子段B、段C的移民补助款,不是段A的遗产。但存款毕竟在段A的名下,不知道密码,银行要求办理公证才能让李A等人取款,无奈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段A于2014年已经死亡,其银行账户上显示2014年时的存款几乎为零,2014年后的存款并不是段A的存款,即不是段A的遗产,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显然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拒绝办理公证让当事人通过法院解决,短时间内又解决不了当事人取钱的难题。经过公证员的集体商议,认为:当事人称段A账户上的存款是段A的妻子李A和其两个儿子段B、段C的移民补助款,首先让其所在村委会和镇移民办对该款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确认这些款项确系李A、段B、段C的移民补助款,而不是段A的遗产,然后让李A、段B、段C发表声明,把段A的死亡情况、账户基本情况、账户未及时变更及款项权属等情况做出说明,并且保证所陈述的情况完全属实,做出如失实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和后果的意思表示。公证处对该声明予以证明。
通过和镇移民办、银行沟通,确认了该笔存款的权属,银行也表示可以采纳此类公证书,凭公证书让当事人取钱。
此类公证如果公证处以存款不是被继承人遗产,不能办理继承公证为由拒绝,则不能体现公证为民的服务理念,根据实际情况变通方式为当事人办理公证书并顺利取出存款,当事人非常满意,对公证处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表示赞赏。
【公证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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