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少年犯罪缓刑后能否重获新生 社区矫正下的救赎之路 案件发生在2017年3月,金某因聚众斗殴罪在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从2017年4月11日持续至2018年6月10日。金某于2017年4月17日到丽水市青田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金某出生于1999年5月,犯罪时未满17岁,因法律意识淡薄、家庭教育缺失及哥们义气走上犯罪道路。案发后,其悔罪态度良好,主动投案自首。目前金某父母离异,跟随父亲生活,高中辍学后从事过送外卖、学厨等工作,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与邻里无矛盾,无其他犯罪记录。 责任认定 金某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刑,但因其犯罪时未满17岁,且态度良好,故获得缓刑。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其日常管理。 赔偿金额 案件未提及赔偿金额。 支付方式 案件未提及赔偿支付方式。 双方认可情况 金某表现良好,与社区矫正机构合作,对罪错有认识,但案件未明确提及双方对判决或缓刑的认可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金某,男,1999年5月出生,户籍地为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石溪乡,居住在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瓯南街道。2017年3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2017年4月17日,金某到丽水市青田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金某父母离异后跟随父亲生活,现其父亲已重新组建家庭,其高中辍学后一人在外,先后从事送外卖、学厨等工作,案发前在丽水餐厅做厨师,平时与家人关系一般,但与邻里间无矛盾纠纷,也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实施聚众斗殴罪行的时候不足17岁,由于年纪尚轻,法律意识淡薄,加上家庭教育缺失,出于哥们义气,一时冲动走上犯罪的道路。案发后悔罪态度良好,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罪错有一定的认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在依法对金某开展审前社会调查过程中,由其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开展审前社会调查。鹤城司法所经综合调查,认为金某情况适用社区矫正。最终,2017年3月,金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由司法所开展日常监管。
金某入矫时不满十八周岁,为未成年人。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对金某实施社区矫正,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入矫谈话,走访其家人、邻居、社区等方式,进一步了解了金某的情况,认为金某对自己犯的刑事过错态度不够端正,认识不到位,并没有觉得自己犯了多大的错误,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同时因为金某年纪正处于青春期,思想较为叛逆,与父亲意见时常不统一导致家庭关系较为紧张。针对这种情况,确定了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引导建立正确社会价值观。通过对其以及家人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家庭、生活情况,对金某家庭中存在的矛盾及时进行调解,缓解家庭关系,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