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签名鉴定陷技术难题 法院最终破解赖账纠纷 案件发生于某商贸公司与周庆某之间,周庆某报案称商贸公司欠其20万元赖账不还。商贸公司提交《证明》称周已签收药材抵债,法院初判周败诉。周坚称未签收《证明》,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多家鉴定机构以技术难题为由拒绝,最终公安机关委托至法院鉴定。法院通过细致分析,成功破解摹仿签名难题,鉴定《证明》签名非周庆某本人所写,系摹仿形成。公安机关后续查实商贸公司存在伪造证据行为。事故发生在未明确具体地点的情况下,当事人为周庆某与某商贸公司,事故经过涉及诉讼、鉴定及最终认定,责任认定明确为商贸公司伪造证据,赔偿金额未明确,支付方式未提及,双方对鉴定结果存在分歧但最终认可。
【案情简介】
周庆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某商贸公司欠其20万元赖账不还,周诉至法院,商贸公司提交了一张《证明》,称周已签收《证明》所列的珍贵药材作为抵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是:《证明》落款处签名是周庆某本人书写,法院遂判决周败诉。但周坚称:商贸公司寸金未还,自己没有见过该《证明》,更不可能签名,请求公安机关为其申冤,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先后送检至几家鉴定机构,要求鉴定《证明》落款处签名是否周庆某本人所写。鉴定机构初步审核后,均以“技术疑难超出鉴定能力”为由退回。后公安机关委托至我院鉴定。
我院公正客观开展检验鉴定,全面细致分析笔迹特征,虽然该案检材签名摹仿水平较高,但最终鉴定人破解了这一难题,得出鉴定意见:《证明》落款处签名不是周庆某本人所写,是摹仿形成。后经公安机关查实,商贸公司在本案及其他案件中均有摹仿债主签名伪造证据的行为。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GB/T 37234-2018《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 37239-2018《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和GB/T 37238-2018《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技术规范》进行。
本鉴定借助体视显微镜、放大镜等仪器进行检验。
1、对检材的检验
检材使用A4规格纸张,纸面完整,上有多处横向折痕及淡黄色脏污痕迹,左上部有褶皱,中部有竖向折痕。检材上的内容字迹为静电印刷形成,右下方落款处留有需检的“周庆某”签名。
经检验,检材上需检的“周庆某”签名为黑色墨水笔书写,虽有多处连笔,但笔力平缓,运笔生涩,形快实慢,笔画间缺乏连接照应关系,有停笔另起现象,整体运笔不自然,书写不正常,笔迹特征能得到反映,具备鉴定条件。
2、对样本的检验
提供比对检验的样本1至样本7为自然样本,样本8为实验样本,均为原件。样本上的“周庆某”签名书写速度有快慢变化,运笔流畅自然,既充分反映出个人签名的稳定特征,又表现了签名笔迹的自然变化,具备比对条件。
3、对检材与样本的比较检验
将检材上需检的“周庆某”签名与样本1至样本8上的“周庆某”签名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外形及写法相似,但在相同单字笔画的起、收、行、连、折笔动作及搭配比例等笔迹特征上存在诸多差异。主要表现如下:
(1)“周”字“吉”部第一笔横笔与外框的搭配位置不同。检材分开一段距离,样本横笔左部搭于外框之上。
(2)“周”字“吉”部末尾提笔的运笔方向不同。检材提笔的延长线交于上方横笔上,样本提笔的延长线交于右侧竖笔上。
(3)“周”字“吉”部第二笔竖笔与第三笔横笔的连笔角度不同。检材接近直角,样本为锐角。
(4)“周”字外框勾笔与“吉”部第一笔横笔的连笔形态不同。检材勾笔为两段弧型运笔,相互间缺乏照应关系;勾笔与横笔连接处呈直角,有停顿另起。样本勾笔先直笔向左上提,再直笔向左侧拉出,中间意连明显;勾笔与横笔连接处呈锐角,连接自然。
(5)“庆”字“大”部横笔的收笔动作不同。检材收笔变细变尖,样本收笔为顿笔或略微勾笔。
(6)“庆”字“大”部撇捺笔的搭配位置不同。检材撇捺顶端平齐,样本撇起笔高于捺。
(7)“X”字右部横勾笔的运笔方向不同。检材横笔水平运笔,样本横笔斜向右上。
【分析说明】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经综合评断,鉴定人认为:检材需检签名与样本签名尽管外形及写法相似,但检材签名运笔不自然,两者在诸多笔迹特征尤其是细节特征上呈现稳定差异,差异点数量多、价值高,特征总和充分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而两者在外形及写法上的相似,分析为摹仿所致。
【鉴定意见】
检材《证明》上需检的“周庆某”签名不是周庆某本人所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