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投诉未获认定 律师师徒陷行政复议争议漩涡

2025-06-18 6831

【全文总结】

伪造证据投诉未获认定 律师师徒陷行政复议争议漩涡 事故发生时间2017年8月30日 地点上海市嘉定区 当事人某公司(声请人)、某律师事务所许律师、张律师(被申请人)、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行政复议机关) 事故经过某公司指控某律师事务所许律师、张律师在代理其案件过程中存在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经调查,认为该律所及律师提交的相关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且无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故未予认定。某公司不服,向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责任认定被申请人未认定某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存在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 赔偿金额无 支付方式无 双方认可情况声请人不认可被申请人的答复,双方存在争议。

【基本案情】

声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机关: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律师执业投诉处理答复,向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某律师事务所许律师、张律师在代理申请人案件过程中存在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但被申请人未予认定。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律师执业投诉处理答复程序、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经调查,该律所及许律师、张律师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据真实、合法、有效,相关人民法院均予以认可,且无证据证明该律所及律师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故申请人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据此,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30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并邮寄送达。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被投诉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伪造证据等问题。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有关上诉法院终审判决已认定被告某银行不存在伪造该证据的行为,且综合认定涉案票据已发生款项流转,并非虚假,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无不当。

【审理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机关不予支持。2017年11月,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答复”的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