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探视引发的冲突 袁某狱中悲剧背后的责任与赔偿 案件发生在2012年,当事人为女犯袁某,北京籍,25岁,中专文化。2012年7月,袁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9000元,并于同年9月入监。在狱中,因母亲病重,袁某获准离监探视,但此后情绪波动明显,与他犯冲突增多。最终,袁某的母亲因病医治无效去世,袁某得知后陷入严重心理困扰。事故经过包括离监探视期间的冲突增多以及母亲去世后的心理问题。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在提供的材料中未明确说明。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袁某,女,25岁,北京籍,中专文化,未婚。2012年7月,因盗窃罪于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9000元。2012年9月入监。该犯因母亲病重离监探视,其后情绪波动明显,与他犯冲突增多。后该犯母亲因病医治无效去世,该犯得知后陷入严重心理困扰。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问题及原因分析
(1)问题表现
该犯情绪低落,感到极度愧疚、自责。该犯出现失眠、食欲减退、夜间大声说梦话等现象。自述脑中一片空白,不能集中注意力;参加劳动时常感到晕眩。在日常改造生活中该犯明显易激惹,常因小事琐事与他犯发生矛盾冲突。此症状延续一周。
(2)问题分析
发生严重应激事件是袁某症状产生的直接原因。经了解该犯成长经历,其母亲是聋哑人,在袁某仅2个月时父母离异,她从小和姥姥生活在一起,和姥姥感情很深。由姥姥和母亲将其抚养长大,能够体谅母亲的不易。在还有年余时间母亲离世,使其遭受强烈情感刺激。其次,个人性格因素是影响这个症状存在的重要因素。入监以来,该犯与他犯交流较多,时常发生口角争执,能够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表现出争强好胜的典型特征。但其核心性格仍是自卑,意在通过外在强势掩饰其内心脆弱。
(3)定性思考
“居丧”是指由于病人对亲属死亡这一应激生活事件的反应而导致的抑郁、悲伤或悲痛状态,称之为“居丧”或“悲哀反应”。袁某的表现是在强烈刺激下的一种病态反映,由于不和谐导致袁某内心出现严重的心理冲突,符合“急性应激障碍”,鉴于袁某不良心理出现的直接原因是丧失亲人,故纳入“居丧障碍症”来对待。
2.心理干预目标的制定
袁某的问题需要监区心理矫治民警介入对其进行心理干预来解决。
矫治目标一:依据处置心理危机的一般原则,引导袁某充分表达对离世亲人的感情,帮助度过悲伤反应阶段。
矫治目标二:依据处置心理危机的一般原则,引导袁某能够正视痛苦,并接纳自己的情感反应,降低其人身危险程度。
矫治目标三:从监管安全需要和罪犯改造需要出发,避免创伤后应急障碍。
3.心理干预的实施
(1)初诊
初次会面时,民警观察到袁某脸色偏灰,头发缺少打理,显得有些蓬乱,衣着整齐。嘴唇血色不显,带有青紫色,下嘴唇有明显牙痕。眼神游离,精力不集中,但坐在椅子上后,目光凝固在某个角落,长时间不挪动。一旦提及个人感受、家庭亲情等,表情痛苦,明显退缩回避。会谈过程中流露出不知道怎么才好,不知道以后还能怎样等。
(2)心理测评
经焦虑自评问卷(SAS)测试,其焦虑程度高。经艾森克个性测验(EPQ),显示为好独身,不关心他人。情绪不稳定,对各种刺激反应都过于强烈,情绪激发后很难在短时间内平静下来,容易与人发生冲突,睡眠不安,容易出现各种心身问题。
(3)症状评估
袁某能够感知自己情绪变化,对当前状态表示不能适应,不能接受,希望获得指导。经了解其就医经历、成长史,无严重躯体疾病和家族精神病史,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综合评估,认为袁某处于高度焦虑状态,主要表现为紧张、痛苦、悲观、烦恼、过度控制等。对照中国精神疾病诊断标准(CCMD-3),认为袁某处于应急相关障碍分类中的急性应激障碍。袁某因母亲去世陷入严重的情绪困扰当中,情绪极不稳定,经危险评估为自杀中度危险、暴力高度危险。
(4)心理干预过程
第一阶段:保持陪伴,以接纳态度纾解心理痛苦
该犯得知母亲去世后内心非常愧疚、自责,不能不愿面对,每当提到母亲时表现出明显的回避和痛苦。心理咨询民警从关注该犯近期生活状态入手,对其母亲不幸离世表示关心和安慰,愿意提供必要的帮助。在稳定、安全的环境中,该犯开始倾诉内心苦闷,从幼时母亲的不易、长达后与母亲的冲突,到入狱以来亲人的关爱等。在此过程中,民警始终予以充分理解,保持倾听,适时表达对其同情、安慰的支持态度,引导袁某充分表达内心痛苦。
在此基础上,民警简要介绍了丧亲后可能出现的心理困扰,让该犯意识到当前表现出的生理、心理不适应状态都是自然的应激反应,可以在民警帮助和自身努力下得以改变。
第二阶段:引导表达哀伤,正视并处理内心伤痛
经过第一阶段的心理辅导,该犯能够接受母亲去世的事实,情绪波动减缓,但仍沉浸在痛苦中,成为不可触碰的心理伤口。民警评估后认为,可以通过引导袁某回顾成长经历,再次感受母亲的爱。包括回忆与母亲有关往事,母亲对该犯的关怀、教育,与母亲在一起时印象最深刻的记忆等,引导该犯充分体验内心的伤痛。
同时,民警着手处理该犯的内疚感。该犯一直认为自己的犯罪入狱是导致母亲早亡的直接原因。民警鼓励她表达出来,向母亲告别。民警鼓励该犯给母亲写一封信,毫无保留地写出自己的感受和想法,并将这封信保存起来,以此作为自己摆脱痛苦的象征,作为新生活的开始。该犯表示自己将这封信留起来,出监后到妈妈的坟上读给妈妈听。通过此次倾诉,该犯明显轻松下来。
第三阶段:参演心理剧,抒发情感,引导该犯恢复信心
经过前两个阶段的心理辅导,该犯将内心的痛苦充分宣泄了出来心理上逐渐恢复了平静。民警因势利导,发挥该犯愿意表演的特点,鼓励她参与“我改造 我出彩”主题心理剧评比活动。
参演心理剧,可以从作品的人、物、事中看到与表演者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吻合之处,借助剧情发展抒发内心感受;在饰演过程中将自己的情感诠释在所扮演的角色上,进而再次感受人生,将在现实生活中,没有时间甚至没有能力表达的感觉表现出来、释放出来。
袁某积极参与心理剧排演。在民警指导下,她以自身经历为原型,努力投入排练。在这个过程中,该犯进一步体验到“人生如舞台”,每个人都会经历悲欢离合,送别亲人的体验将启发人更好地面对以后的生活。
【教育改造成效】
一是缓解情绪压力,改变心境状态。针对该犯症状,通过哀痛辅导,使其不良情绪得到宣泄,慢慢接受了母亲去世的事实,重新恢复心理健康。该犯从处于哀伤中的回避状态转变到面对现实、再到适应改造,走出哀伤。
二是适应现实,回复正常生活。通过辅导,该犯的哀伤情绪逐步得到了宣泄,心理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饮食和睡眠恢复正常,积极参加活动,不再发生人际冲突,已经能够正常的出工和学习,积极参加教育活动,还成为监区“双创优”教育活动的骨干,并根据自己的改造经历,参加了监狱微电影的创作,取得比较显著效果。
启示:
一是科学矫治解决问题。“居丧障碍症状的患者需纳入心理干预范围,依据处置心理危机的一般原则对其开展积极心理干预,消除心理阴影,以防其不良心理持续出现,引发安全隐患。
二是加强鉴别对症下药。虽然居丧障碍伴随抑郁状态,但根源指向单一且集中,即丧失亲人的事实,而且居丧障碍的病程很短,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因此与抑郁症相鉴别并不困难。但是如果抑郁的情绪两个月之后仍然不见好转,就要考虑抑郁症的诊断。
三是特定时期给予心理支持。关注有过创伤经历的罪犯,亲人去世往往是罪犯情绪爆发的扳机点,促使其负面情绪表现尤为强烈。正在生病的罪犯,由于心理和生理上处于脆弱的阶段,此时有亲人去世,其哀伤情绪尤为严重。在本案例中,由于该犯人际关系不良,在面临亲人去世这样的应激事件中,找不到倾诉的对象,也得不到心灵的慰藉,这时如果得不到正向支持,就会导致其哀痛情绪激烈,造成不良的后果。
四是针对性教育确保安全。该犯在服刑期间经历亲人死亡的事件,由于哀伤情绪不能通过参加追悼会、殡葬仪式等渠道正常发泄出来,易患上居丧障碍。患居丧障碍的罪犯往往容易产生愤怒情绪,这种愤怒指向通常表现为过分内疚、自责,整日沉浸在难以言表的哀伤之中,不能正常参加生产劳动、学习等改造生活,严重者产生自残甚至自杀的念头;愤怒情绪指向外部则表现迁怒于民警和他犯,易激惹,易产生激动情绪,容易产生违规违纪行为等。对居丧障碍患者的罪犯进行个体帮教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该犯情况比较有代表性,罪犯因为亲人去世而陷入长期的负面情绪中。单纯的依靠谈话教育和简单的心理宣泄只能缓解罪犯的不良情绪,不能彻底解决其心理问题,只有针对其哀伤情绪,进行系统的哀伤辅导,才能使罪犯摆脱心理困扰,恢复心理健康。对于确保监管安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具有重大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