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期限争议银行能否向担保人追偿超期债务

2025-06-16 5288

【全文总结】

担保期限争议银行能否向担保人追偿超期债务 2016年8月24日,万某某向某银行借款285万元,年利率9.135%,逾期利率上浮50%。同日,万某作为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两年,约定争议由襄阳仲裁委员会管辖。万某某在借款期限内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后,截至2017年8月26日尚欠250余万元。借款逾期后,某银行于2019年7月11日起诉万某某和万某,法院裁定由襄阳仲裁委管辖。2021年8月19日,某银行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万某承担250余万元本金及5万余元利息的连带责任。万某辩称担保期限已过、仲裁时效已过,请求驳回请求。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24日,被申请人万某之父万某某与某银行订立借款合同,借款285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9.135%,逾期利率上浮50%。同日,被申请人万某与某银行订立《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万某为其父与某银行的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两年并约定该合同纠纷由襄阳仲裁委员会仲裁管辖。合同订立后,某银行依约向万某某提供了出借款项285万元,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万某某依约向某银行偿还支付了借款本金共计316896.41元及部分利息,截至2017年8月26日,尚欠某银行借款本金250余万元。

借款期限届满后,因万某某未向某银行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其后,某银行于2019年7月11日对万某某、万某提起诉讼,请求万某某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万某承担保证责任。诉讼期间,被申请人万某提出管辖异议,法院以本案属于襄阳仲裁委管辖为由,裁定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2021年8月19日,某银行向本委申请仲裁并提出如下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万某为万某某的借款本金250余万元、利息5万余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申请人万某辩称:某银行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已超过担保期限;某银行就此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也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请求驳回其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一、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是否已超过保证期间?

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行使担保权已过仲裁时效的说法是否成立?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万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万某某应向某银行偿还的借款本金250余万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5万余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50余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702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对某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因涉案《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签订于2016年8月,发生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