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军牌逃费被捕 法院如何从轻判决引发思考

2025-06-17 6225

【全文总结】

伪造军牌逃费被捕 法院如何从轻判决引发思考 2018年,黄某通过网站购得伪造军用车牌照及证件,悬挂于奥迪A6上行驶并多次逃避高速收费1191元后补缴。2020年7月因交通事故逃逸被查获,2021年3月法院以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金2000元。黄某认罪悔罪,律师提出坦白、认罚、补缴等情节,法院采纳并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2018年,被告人黄某通过某网站(已关闭)联系他人,以1100元的价格购得伪造的军用车牌照一副、陆军上校军官证一本、中国人民解放军行车执照一本、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一本、部队派车单2份。黄某将购得的假军用车牌照悬挂在一奥迪A6轿车上,并多次驾驶该车上路行驶。2020年7月6日17时许,黄某再次驾驶该车行至重庆市梁平区礼让镇街道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同日19时许,黄某在梁平区梁山街道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在其悬挂军用车牌照的奥迪A6轿车上查获伪造的军官证、部队行车执照、部队车辆驾驶证等证件及部队派车单。

2020年7月22日黄某被取保候审。经查,2018年6月27日至2020年7月6日期间,黄某驾驶悬挂伪造军用车牌照的奥迪A6轿车先后六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逃避高速收费共计1191元。2020年8月26日,黄某将上述钱款补交至重庆高速梁平西站。

2020年11月20日,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涉嫌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月19日,检察院向法院补充指控嫌疑人黄某犯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黄某没有委托辩护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二条规定,“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向重庆市梁平区法律援助中心送达《通知辩护法律援助公函》。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易华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到办案机关详细了解情况,认真查阅案卷,整理阅卷笔录。拟制会见提纲,及时会见受援人,询问犯罪事实,分析其行为适用法律及法律后果,并提出法律建议。黄某表示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1年3月2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伪造的武装部队证件而买卖共计三本,明知是伪造的武装部队车牌而使用超过六个月,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办律师当庭陈述了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侦查,减轻案件侦破难度,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极好。(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主动补缴了逃避的高速路收费,因此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悔罪态度好。(三)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从轻从宽处罚。

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1年3月2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嫌买卖武装部队证件、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的认罪认罚案件。受援人为了私利,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网站上购买军人证件及部队专用标志。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没有辩护人,根据相关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师通过会见受援人,全面了解案情,根据受援人的陈述得知了受援人犯罪的主观目的,再从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根据受援人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交之前逃避的高速路收费等各种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拟定辩护方案,并在庭审中充分陈述了意见,并最终被人民法院采纳,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