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昏迷男子获赔千万仍面临巨额医药费 保险公司为何拒付救命钱 2014年7月3日,陕西榆林市发生车祸,刘乙驾驶小客车与刘甲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刘甲重伤昏迷。交警认定刘乙主责,刘甲次责。刘甲抢救费用高昂,家属无力承担。经法律援助,律师介入后,通过先予执行、与保险公司协商等方式,最终获得保险公司赔偿32万元。后期法院判决刘乙赔偿203万余元。然而,刘甲仍需长期护理,面临巨额后续费用。案件引发对保险理赔效率及受害者后续保障的思考。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3日9时45分许,在陕西榆林市某十字路口,刘乙驾驶自己的陕K××××M小型普通客车与刘甲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至刘甲受伤。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榆横工业区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刘乙负事故主要责任,刘甲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甲从2014年7月3日至2014年8月12日在榆林市第一医院急救,诊断为:1.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右侧颞叶脑内出血肿并脑疝、脑干挫伤、右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左侧颞顶叶多发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耳廓背侧皮肤裂伤、左侧颞部皮肤挫裂伤;2.胸外伤:右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左侧锁骨骨折;3.腹部外伤;4.右侧小腿盲管伤;5.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在第一医院共花去抢救费213066.40元,后刘甲被转往榆林市第二医院重症病房继续抢救时,刘甲家属已无力再垫付抢救费用。
案件进入法律援助维权绿色通道后,榆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华开建律师负责代理此案。接受指派后,华开建律师与受援人家属进行了沟通,仔细梳理案情,详细询问得知:本案已诉至榆阳区人民法院,肇事的陕K××××M车辆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及第三者责任险一份限额20万元,肇事司机即车主刘乙拒不交钱配合刘甲的抢救,刘甲父亲除了向亲戚借钱,还在当地信用社贷款10万元来支付医药费。现在刘甲仍处于昏迷状态,短期内无法出院,每日住院抢救费用均在5000元以上,全部需要刘甲家属垫付。目前刘甲的抢救处于关键时期,如果没钱则无法进行左侧颞顶颅骨缺损修补成形术,极有可能出现生命危险。鉴于此案的紧迫性,华开建律师经过分析后形成了三种方案:
(一)此种情况下,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限额项下有1万元的医疗费和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可以先予兑现用于抢救,相对容易兑现筹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受害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二)考虑第一种方案在榆阳区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基本上没有实践过,可能会耽误时间,最好的程序是与保险公司协商尽量能够让华安保险公司直接兑现,缩短时间。
(三)如果以上两种方案都行不通,刘甲短时间又无法出院,只能分期处理,将截至某一时间之前所产生的医疗费由榆林市第二医院出具证明先行诉讼结案,其他部分的损失再诉讼一次。
华开建律师当晚就起草了先予执行申请书,第二天与刘甲哥哥一起到法院找主办法官沟通第一种方案的可行性。承办法官提出先予执行在理论上及法条上可行,但是本地人民法院对于先予执行要进行严格的审查,需要主审法官、庭长、主管院长签字,程序繁琐,先予执行审批下来后还要形成裁定文书从业务庭移交执行局执行,时间跨度可能比较长,建议律师进行第二套方案。
华开建律师与刘甲哥哥遂一同到保险公司沟通,华安保险公司负责人提出:受害人不是保险合同的相对人,按照保险公司给第三人兑付理赔款程序,需要投保人即车主刘乙的签字同意。而车主刘乙并不配合。无奈之下,为了尽快能够让保险公司兑现保险理赔款救人,华开建律师又找到承办法官,两方均同意由律师和法官共同向肇事车主刘乙打电话做工作进行说服。经说服,刘乙同意履行保险理赔手续。但在理赔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刘乙不顾劝阻拒绝签字并摔门而出。
华开建律师只好连夜按照最新的医疗费票据准备了新的先予执行申请书及民事起诉状。法院建议将此案分期处理,华开建律师与受害人家属表示同意,并希望法院尽快安排开庭时间,尽量与保险公司调解结案。
到了开庭日,华开建律师向华安保险公司代理人递交了最新的榆林市第二医院费用清单及证明,用以说明抢救费用按责任划分已超过21万元,保险公司应全额兑现,并说明了急需抢救费用抢救刘甲的紧迫情况。华安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同意支付,并尽快上报、尽快兑现。但刘乙表示不同意调解方案。律师经与承办法官沟通,采取了对刘乙撤诉的方式绕开这一绊脚石,与华安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尽快拿到调解款。通过华开建律师的努力,对案件进行分期处理,终于使华安保险公司兑现了21万元的抢救费,刘甲的手术得以顺利进行。
经过治疗,刘甲暂时无生命危险也未见苏醒迹象,病情处于稳定状态,因无力支付医疗费,家属被迫选择让刘甲出院。出院后,刘甲哥哥再次找到榆林市法律援助中心,榆林市法律援助中心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简化手续,委托陕西高科司法鉴定中心做了鉴定,经评定:刘甲呈植物生存状态,属一级伤残,存在完全护理依赖,每天治疗费用约为100元,护理人数3人。
考虑到当事人对华开建律师第一阶段诉讼的工作较为信任,法援中心仍将第二阶段的诉讼代理继续交由华开建律师承办。华开建律师接手后,认真整理证据、起草诉状,庭审中依法发表代理意见。在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法院最终判决确定刘甲损失为:医疗费495628.77元、误工费22244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83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90元、交通费100元、残疾赔偿金457160元、后续治疗费730000元、出院后的护理费146559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3233336.77元。按事故责任划分,由华安保险公司赔偿刘甲32万元,由刘乙赔偿刘甲2039335.74元,其余部分由其自身承担。
【案件点评】
本案通过分期诉讼的方式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遗憾的是本案肇事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太少,对于遭受严重创伤需要大额抢救费用的刘甲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车辆保险有分散风险损失功能,不论是投保的车主还是受害方购买保险是对其有利的。当今社会,拥有车辆的人越来越多,交通事故的发生机率越来越大,对于车主来说,科学购买车辆保险对自身避免风险有着重要的作用。